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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滕市监罚告〔2025〕428号《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滕州市北辛西路1501号)领取《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滕市......
发布时间:2025.12.16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上述各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本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电话:0632-5570600联系地址:滕州市北辛西路15......
发布时间:2025.12.11
因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滕市监信责改〔2025〕1112-1 号)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11.12
8月4日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滕市监催告〔2025〕8-0804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附: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滕市监催告〔2025〕8-0804号)。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2日......
发布时间:2025.09.02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上述各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本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电话:0632-5570600联系地址:滕州市北辛西路15......
发布时间:2023.10.13
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19744.96元行政处罚。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
发布时间:2023.07.03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54242.17元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市......
发布时间:2023.06.15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150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
发布时间:2023.03.20
市监处罚〔2023〕109—179号),内容是: 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
发布时间:2023.03.16
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以外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执法文书。受送达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
发布时间: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