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6-00646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滕州市城乡水务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3月1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6年03月12日
  • 标  题:滕州市城乡水务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城乡水务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滕州市城乡水务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刘合具: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滕水催告字〔2026〕1号)。本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城乡水务局
2026年3月12日


催告书内容如下:

 催告书

滕水催告字〔2026〕1号

当事人姓名:刘合具

身份证号码:370481********7716

家庭住址:滕州市东郭镇东坞沟村21号

因你违法在城河东郭镇虺城店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案,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滕水(河道)罚字〔2025〕2号],你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2、履行期限: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

3、履行方式:到滕州市城乡水务局办理缴纳手续后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可于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滕州市城乡水务局
2026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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