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5-04155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12月1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12月16日
- 标 题:《滕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滕州令录钲贸易店)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滕州令录钲贸易店)
滕州令录钲贸易店(个体工商户):
本局于2025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你(单位)登记地址为虚假地址,通过你(单位)登记地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你(单位)拒不配合,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滕市监罚告〔2025〕428号《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滕州市北辛西路1501号)领取《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滕市监罚告〔2025〕428号。
特此公告。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滕州令录钲贸易店(个体工商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单位在2025年5月18日向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租房合同为虚假材料,该合同显示,出租方姜超腾将位于滕州市善南街道益康大道荆善南苑门头房03号房屋出租给曾令录使用。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地址为虚假地址,出租方姜超腾没有该房产,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俞伯栋 王奥博 联系电话: 0632-5758905
联系地址: 滕州市北辛西路15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