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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
发布时间:2025.06.05
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
发布时间:2025.05.27
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
发布时间:2025.05.14
承诺等先进经营模式。会同市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实提供车辆在使用、维修、事故、保险,以及行驶公里数、报废期限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信息,确保二手车买卖流程规范......
发布时间:2024.07.15
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一、票据的范围:本票据是指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据、税务局监制的各类发票和统一收据。本单位使用的主要有财政统一收据、税务票据等。 二、票据的管理:会计室负责本单位票据的管理。票据的领用人(出纳)与票据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9.15
月1日起,未悬挂正式或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未登记挂牌并上道路行驶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电动摩托车车主应尽快持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交强险等相关凭证前往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特此通告。 枣庄市......
发布时间:2020.08.17
街)提供的需求品种、数量,及时将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配送到镇(街)指定的销售(配送)网点或村居。企业或销售(配送)网点当场向居民开具正式发票或统一收据。4、镇(街)审核汇总上报。推广工作结束后,镇(街)要自身全面审核包括村居洁净型煤认购表、节能炉具认购表以及企业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在......
发布时间:2018.07.18
建局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合审定,具体由市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施划建设。 严格按照界定职责和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规范车辆收费管理。停车收费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市财政予以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维护及人员经费保障。......
发布时间: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