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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滕州市第二实验小学票据管理制度

作者:滕州市第二实验小学总务处 来自:滕州市第二实验小学 时间:2023-09-15 17:42:45

滕州市第二实验小学票据管理制度

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一、票据的范围:本票据是指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据、税务局监制的各类发票和统一收据。本单位使用的主要有财政统一收据、税务票据等。

二、票据的管理:会计室负责本单位票据的管理。票据的领用人(出纳)与票据的管理员(会计)严格分离。票据管理员应根据票据类别,编号分别登记造册,并负责保管。

三、票据的购买:本单位所有的票据必须到教育局财务科领取或财政局领取。

四、票据的使用:

(1)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重页、漏号、重号等错印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将整本票据交回同级财政部门更换或注销。

(2)财会人员必须在确认发生收款业务时才能开具收费票据,未发生收费收款业务时,原则上不得先开收据(发票)。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借用收费票据的,必须经校长批准,并做好借票手续,限期上交收入,进行票据核销。

(3)开具票据时,应使用中文,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必须真实并且填写完整,全部联次应使用双面复写纸一次复写完毕,票据开出后需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方才有效。

(4)收费票据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填错的废票不得撕毁,因故作废时,应在同一号码的全联票据上注明作废,妥善保存,便于核销和备查。

五、票据的保管

(1)票据应当妥善保管,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如票据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

(2)票据用完后,经办人员必须在封面上注明票据起讫号、作废号、总金额、使用单位、经办人姓名等内容。

(3)票据管理员应将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期满需销毁的,应由收费票据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不得擅自销毁空白的票据及票据购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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