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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9246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2-11-24 发布日期 2022-11-24
发文机关 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滕政发〔2022〕20号 有效性 有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滕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滕政发〔2022〕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滕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滕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事件分级分类……………………………………………………6

1.5.1突发事件分类…………………………………………………6

1.5.2突发事件分级…………………………………………………6

1.6分级应对…………………………………………………………7

2 应急预案体系…………………………………………………… 7

2.1应急预案…………………………………………………………8

2.1.1总体应急预案…………………………………………………8

2.1.2专项应急预案…………………………………………………8

2.1.3部门应急预案…………………………………………………8

2.1.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8

2.1.5联合应急预案…………………………………………………9

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9

2.2.1应急工作手册…………………………………………………9

2.2.2现场工作方案…………………………………………………9

2.2.3事件行动方案……………………………………………… 10

3 组织指挥体系……………………………………………………10

3.1市级领导机制………………………………………………… 10

3.2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机制)………………………………… 10

3.2.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11

3.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1

3.3市级工作机构…………………………………………………12

3.4联合应急指挥部………………………………………………12

3.5镇(街)组织指挥机制………………………………………12

3.5.1镇(街)组织领导机制……………………………………12

3.5.2镇(街)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13

3.6现场指挥机构…………………………………………………13

3.7专家组…………………………………………………………15

4 运行机制……………………………………………………… 16

4.1风险防控………………………………………………………16

4.2监测预警………………………………………………………18

4.2.1监测…………………………………………………………18

4.2.2预警…………………………………………………………18

4.3信息报告………………………………………………………21

4.4应急处置与救援………………………………………………22

4.4.1先期处置……………………………………………………22

4.4.2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23

4.4.3响应措施……………………………………………………24

4.4.4指挥协调……………………………………………………25

4.4.5应急处置措施………………………………………………26

4.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9

4.4.7紧急状态……………………………………………………31

4.4.8应急结束……………………………………………………31

4.5恢复重建………………………………………………………31

4.5.1善后处置……………………………………………………31

4.5.2恢复重建……………………………………………………32

4.5.3社会救助……………………………………………………33

4.5.4调查与评估…………………………………………………33

5 资源保障……………………………………………………… 34

5.1人力资源………………………………………………………34

5.2财力支持………………………………………………………35

5.3物资装备………………………………………………………36

5.4科技支撑………………………………………………………36

5.5医疗卫生………………………………………………………37

5.6交通运输………………………………………………………38

5.7治安保障………………………………………………………38

5.8避难场所………………………………………………………38

5.9通信保障………………………………………………………39

5.10其他保障…………………………………………………… 39

6 预案管理……………………………………………………… 39

6.1预案编制………………………………………………………39

6.2预案审批与衔接………………………………………………40

6.3预案演练………………………………………………………41

6.4预案评估与修订………………………………………………42

6.5宣传和培训……………………………………………………43

7 责任与奖惩…………………………………………………… 44

8 附则…………………………………………………………… 44

9 附件…………………………………………………………… 44

9.1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45

9.2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46

9.3市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47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维护全市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滕州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5事件分类分级

1.5.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地)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中毒、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能源供应中断事件、生活必需品(含粮油)供应与市场稳定事件等。

1.5.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6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地镇(街)组织先期处置,在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机制,下同)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应对。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镇(街)两级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同时,报请枣庄市政府应对,在枣庄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应对。

涉及跨镇(街)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区(市)级行政区域的,报请枣庄市政府负责应对。市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报请枣庄市政府主要牵头部门负责响应支援。

市、镇(街)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镇(街)两级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现场工作方案和事件行动方案。

2.1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镇(街)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9.1。

2.1.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镇(街)两级政府制定并印发实施。

2.1.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2.1.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镇(街)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实施。

2.1.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并印发实施。

2.1.5联合应急预案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组织修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构成种类要结合实际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2.2.1应急工作手册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市、镇(街)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编制相应应急工作手册,细化具体职责任务,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公布联络人员和电话信息等内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2.2现场工作方案

为提升现场处置的有效性、针对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 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2.2.3事件行动方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 组织指挥体系

3.1市级领导机制

市政府研究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涉险事件,根据枣庄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必要时报请枣庄市委、市政府,在枣庄市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2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转为市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未设立以上非常设机构的,指挥长由分管市领导或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主要牵头部门。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构衔接,在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政府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和部门牵头,组成相应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2.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确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镇(街)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协调驻滕部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和执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承担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等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衔接;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3.3市级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及所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由市应急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类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社会安全类由市公安局牵头),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工作。

3.4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与相邻区(市)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枣庄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前,由我市与相邻区(市)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指挥长,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5镇(街)组织指挥机构

3.5.1镇(街)组织领导机制

镇(街)应当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枣庄、滕州两级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准备、信息收集与报送、先期处置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5.2镇(街)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镇(街)参照市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3.6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镇(街)两级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应急救援(处置)、交通应急、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人员疏散安置、技术专家、涉外涉港澳台侨、特种应急等工作组(具体编组及分工视工作需要在专项预案中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现场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或事件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3)应急救援(处置)组: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态变化,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处置或抢险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

(4)交通应急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运输车辆。

(5)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疫情控制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统计收治伤亡人员信息。

(6)后勤保障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需要,负责协调调度所需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障;负责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作、生活等保障。

(7)治安维护组:加强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对相关人员进行身份查验等工作;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8)善后处置组:负责受灾、受害或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有序组织恢复生产。

(9)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人员疏散安置组: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11)技术专家组:负责现场灾情会商研判,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12)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3)特种应急组: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3.7专家组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 运行机制

市、镇(街)两级政府要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市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9.3。

4.1风险防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市、镇(街)两级政府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管理机制。

(2)市、镇(街)两级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市、镇(街)两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市、镇(街)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监测预警

4.2.1监测

市、镇(街)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或组织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预警

市、镇(街)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可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市、镇(街)两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应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镇(街)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涉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特别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解除预警措施。经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1)镇(街)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等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市、镇(街)两级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市政府要全面掌握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按要求报送上级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市、镇(街)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镇(街)可直接向省、枣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市、镇(街)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应急处置与救援

4.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街)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相关镇(街)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报请国家、省、枣庄市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

4.4.2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镇(街)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启动本层级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报请上一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二 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市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国家和省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分级,明确 具体分级标准。镇(街)级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以上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市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4.4.3响应措施

(1)四级响应措施。主要牵头部门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信息,同时加强舆论引导; 牵头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指导突发事 件发生地镇(街)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对工作;通知其他镇(街)做好队伍增援准备;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2)三级响应措施。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工作组,组织协调现场应对工作;根据需要调派应急队伍支援。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3)一级、二级响应措施。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消防、武警、驻军、 民兵预备役、行业救援力量、社会救援力量等队伍开展应急行 动;向枣庄市级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必要时申请增援。

4.4.4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镇(街)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 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 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对于跨镇(街)行政区域或全市性的突发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并协调各地行动,抓好组织实施。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部申报,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4.5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事发地镇(街)视情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调查污染物来源及种类,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市、镇(街)两级政府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市、镇(街)两级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有应对职责的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事发地镇(街)第一时间按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电台、广播、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市、镇(街)两级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7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或者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或者突发事件已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重大灾害,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市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确认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经专家组会商研判,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等后续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恢复重建

4.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镇(街)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1)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2)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4)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5.2恢复重建

健全市政府统筹指导、镇(街)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组织引导受灾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街)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街)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镇(街)要及时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街)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镇(街)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枣庄市援助的,由市级政府向国家、省、枣庄市有关方面提出请求。

4.5.3社会救助

结合突发事件灾害情况,积极开展灾民救助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积极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鼓励慈善总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开展对外联络,接受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4.5.4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市政府配合国家、省、枣庄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镇(街)两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5 资源保障

5.1人力资源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市、镇(街)两级政府应当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市、镇(街)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队伍。

(3)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街)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调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5.2财力支持

  1. 市、镇(街)两级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 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下级政府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 市、镇(街)两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批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制度和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市、镇(街)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物资装备

(1)市、镇(街)两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市级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等装备储备。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市、镇(街)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对企业可用于抢险、救灾的物资列入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5.4科技支撑

(1)市、镇(街)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市、镇(街)两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镇(街)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国家、省、枣庄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

5.5医疗卫生

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和灾情防疫,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

5.6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公安交巡警等有关部门、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环节的治安维护工作。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5.8避难场所

市、镇(街)两级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绿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正常启用,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及安置。

5.9通信保障

市、镇(街)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组织对损毁的通信设施进行抢修,鼓励市、镇(街)两级政府在重点行业领域配备卫星电话等通信设备,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5.10其他保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能源、 城市管理、气象、水文、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及各自职责,负责水、电、气、油、暖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供给,负责提供地理、地质信息保障,开展空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加强汛情、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供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情、水文信息保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等。

6 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

(1)市、镇(街)两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具体风险情况,负责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市、镇(街)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该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6.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灾害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指导协调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公共卫生类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审核。公安部门负责社会安全类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审核。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市、镇(街)两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市、镇(街)两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审批实施,并报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和所在地镇(街)备案。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演练。

(3)市、镇(街)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6.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市、镇(街)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5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市、镇(街)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岗位职责和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市、镇(街)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滕政发〔2020〕4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9.2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9.3市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文件文字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 知.doc

文件PDF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 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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