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应急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局属各科室、单位:
现将《滕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滕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过程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全面提高我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枣庄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滕州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作为专家队伍的工作机构,负责专家聘任、任务委派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滕州市应急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及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专家队伍分为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和燃气、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工贸、电力、消防、应急救援、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医疗救护等类别。根据工作需要,各专业组专家成员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专家接受市应急局的邀请或委派,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并对其作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
第六条 专家受市应急局及相关单位委派,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的编制、起草和论证。
(二)参与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大事项的调研和论证。
(三)参与全市各类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督查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四)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参与对各类自然灾害进行风险调查及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五)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科技项目、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审查和论证,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创建工作的评审和审查。
(六)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技术咨询工作。
(七)参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的技术性审查。
(八)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资质或资格认定相关初审工作。
(九)参与其他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对党忠诚、纪律严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熟悉应急管理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指导协助并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且有直接从事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验。专家业务能力水平非常突出,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愿意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管理调查研究等工作,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家由本人自愿提出,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均可向市应急局推荐或自荐专家。在职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推荐,无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须有2名以上现任专家推荐函。
第九条 专家申请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市应急局专家管理科室提交《滕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条件审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
(四)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和公布专家名单。
(五)统一向社会发布专家名单文件。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适时调整,每三年更新一次。任期满前3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办规定提出申请,经市应急局审查同意后可续聘。
第十一条 专家委派程序和回避制度:
(一)拟委派专家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专家委派单位)根据业务需要,由专家委派单位调取所需的专家,并填写《滕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工作委派审批单》(附件2),经分管局领导同意,与专家联系确认相关工作任务。同时,报专家管理科室备案。
(二)专家接到通知后服从市应急局的安排,按时抵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三)专家执行委派任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专家在了解其与任务对象存在下列需回避事项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1.专家5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2.专家、专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3.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第十二条 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可临时指派相关专家,临时指派的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应急局和任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委派任务的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市应急局进行汇报。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作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对应急管理工作以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从事委派任务的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任务委派单位的委派开展工作,对任务委派单位负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管理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和执行任务的能力;
(四)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或任务委派单位报告。
(七)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接受委派单位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第十六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应急局研究同意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接受委派任务的;
(四)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因从事委派任务不力,对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
(六)能力素质不能满足专家工作需要的;
(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七条 市应急局在日常工作中组织做好以下专家管理工作:
(一)制定、修订市应急局专家管理办法,组织起草有关文件;
(二)承担专家的日常管理与协调指导,负责专家的选聘、审核、解聘、换届及信息更新等工作;
(三)健全完善专家会议制度,适时召开专家会议听取专家意见建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四)设立公开渠道,及时听取对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受理对专家履职不良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专家、谁负责考评”的原则,专家在执行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专家委派单位填报《滕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3),对专家工作作出评价后,报送市应急局专家管理科室,作为专家工作业绩的重要评价依据。
各任务对象可以对委派到本单位工作的专家进行评价,填写《滕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企业评价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至市应急局专家管理科室。
第十九条 市应急局各专家委派单位,要根据各自负责的业务工作,从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任务委派、承接任务数量、业务技术水平、法规标准掌握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对各自委派的专家每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报专家管理科室存档。由专家管理科室牵头、各专家委派单位参与,每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工作情况综合评定,并将综合评定情况存档。
第二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专家劳务费参照《枣庄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执行,标准为400元/人/天,300元/人/半天,领取费用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专家费由委派单位每月10日前填写《滕州市应急管理局外聘专家费审批表》(附件5),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上月聘请专家费费用。报销结算程序按照市应急局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家参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专家相关费用不得在多个相关方重复报销和结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滕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