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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受理通知

时间:2026-05-28 来源:


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规范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优化医保服务资源配置,根据《枣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全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通知》(枣医保函〔202613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枣医保中心发〔202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6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规划原则

医保服务资源配置要符合合理调控、注重均衡,公开透明、竞争有序,适度保障、持续发展原则,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择优纳入动态调整工作要求切实提升服务质效

二、年度受理计划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目前枣庄市医疗机构实际开放床位数已超出“十四五”期末规划指标,全市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住院定点申请。对确有特色诊疗优势、参保人有实际就诊需求的,需在滕州市2025年度床位总量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统筹优化,结合释放床位数量合理分配,择优纳入定点,优化后的床位优先向区域内优势学科、优缺资源等方面倾斜。

(二)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

1.新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需符合周边步行15分钟范围内无相同医保业务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经评估合格纳入定点管理的,开通门诊统筹业务。申请门诊统筹定点的医疗机构须同时申请个账定点。原已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但未申请个账定点的,本年度需同步申请开通个账定点业务,占用本年度个账定点总量指标。

2.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增。对于现有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服务范围,导致无法满足区域内慢特病患者治疗需求的,需依据机构退出情况,充分调度相关病种治疗需求,原则上协调到其他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仍有需求差距的,提报枣庄市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准入工作。

(三)个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仅申请承担医保个人账户业务的医药机构,可在15分钟服务圈内增设,优先考虑医药资源匮乏区域,根据总量情况择优纳入。

(四)双通道、门诊统筹以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

2026年度暂不新增双通道、门诊统筹以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内省、市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受理期内向属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开展评估,合格的纳入互联网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六)其他情况

1.列入枣庄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不受规划限制,符合条件的,可向属地医保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

2.对于高校及职业院校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不受15分钟服务圈及总量控制。

3.按照卫生规划设立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4.对于定点连锁药店,上年度或本年度受理计划发布前出现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情形的,本年度全市范围内均不受理该连锁下其他药店的医保定点申请。

5.鉴于全市每千参保人口精神卫生床位数高出全国平均水平,暂不新增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含综合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他专科医院精神科),包含原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延伸点和新增院区床位等情形。确有特殊情形需新增的,需明确提出纳入原因以及意见,经枣庄市级初审报省局审核后,按照审核意见执行。

6.当本年度出现基金当期收不抵支风险、收到上级医保部门基金运行预警函、本年度基金可支撑月数低于国家、省局相关要求等情形,年度受理计划不再执行,全市暂不新增。

7.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全市暂不新增居民类定点医疗机构(其他情况中 1—3 条情形除外),后续视基金运行情况另行通知。

按照枣庄市下达2026年度滕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滕州市全年职工定点新增总量如下:

医保业务类型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个账定点

医疗机构

个账定点

零售药店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6 12 8 依据现有床位优化情况确定,需报枣庄市级备案审核后执行

已属于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新增院区、服务范围或延伸服务点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同时,按照新增流程申请,纳入本年度受理计划总量控制。

三、申请条件和不予受理情形

根据属地受理原则,医药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山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鲁医保办发〔2025〕5号)规定的机构类别范围和申请条件,且无规定的不予受理定点情形的,符合我市规划要求,经自评能够达到评估合格标准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新增定点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医疗机构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村卫生室);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零售药店

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受理情形

1.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2.零售药店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含正、副本);

3)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参保缴费证明,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专(兼)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注明;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医保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类别、经营性质、级别、面积、门诊和住院规模、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诊疗服务范围、药品耗材管理、检查检验、信息系统、服务人群等);2.近3个月运营状况(医疗服务量、费用及人次情况、住院床位使用率等情况);3.预测分析纳入医保定点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安全风险防范预案等;

7)省、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办理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如下: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含证照正、副本);

3)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参保缴费证明,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专(兼)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需要注明;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7)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8)纳入医保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1.零售药店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形式、性质、面积、人员配备、服务范围、药品耗材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人群等);2.近3个月运营状况(服务量、费用及人次情况等);3.预测分析纳入医保定点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安全风险防范预案等;

9)省、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办理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受理时间及类型、计划数量

2026年度内对医药机构定点申请设两次集中受理期,集中受理时间为:

(一)上半年受理

时间:20266168

受理类型:个账定点医药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申请

职工定点新增计划数量:

医保业务类型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个账定点

医疗机构

个账定点

零售药店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4 10 8 依据现有床位优化情况确定,需报枣庄市级备案审核后执行

下半年受理

时间:202610121019

受理类型:个账定点医药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申请以及第一次集中受理期内已受理但评估不合格的医药机构的再次评估申请

职工定点计划数量:根据上半年集中受理评估结果,下半年集中受理前提前公布。

六、申请渠道及受理方式

(一)申请渠道

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在受理时间内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递交申请。线上通过“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材料,线下将纸质材料递交至滕州市医疗保障局(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79号204室,咨询电话:0632-5502205)。

(二)受理方式

对医药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核,重点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的应出具告知书,对于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出具材料补充告知书。

七、办理流程及时限

1.材料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2.现场评估。初审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及现场评估。

3.集体决策。评估结果须进行集体研究,对于不符合的医药机构要及时下达评估结果告知书,首次评估不合格的须3个月后再开展评估,再次评估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点准入。

4.公示。经集体研究通过的医药机构相关情况报枣庄市级经办机构审核后,统一进行公示。

5.协议签订。公示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附件: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信息表

4.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标准

5.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

附件1-5.docx


滕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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