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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部分特殊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1-26 来源:

枣医保发〔2017〕30号

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枣矿集团医保处、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4号)、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7]69号)以及《关于执行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枣医保发[2017]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医疗保险部分特殊药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门冬酶注射液、西妥昔单抗注射液、雷替曲塞注射剂、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剂以及波生坦片等5种药品仍然按照大病特药相关政策执行。

二、注射用硼替佐米、来那度胺胶囊、盐酸厄洛替尼片、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贝伐珠单抗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单抗、甲磺酸阿帕替尼片等7种药品纳入2017版国家谈判药品目录,严格按照国家谈判药品相关规定执行。注射用地西他滨、达沙替尼片、吉非替尼片、盐酸埃克替尼片、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Ⅸ、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等6种药品纳入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三、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以及注射用地西他滨、达沙替尼片、吉非替尼片、盐酸埃克替尼片、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Ⅸ、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等共计42种特殊药品(详见附件一)作为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基本特药)管理。

四、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相关处理办法

(一)基本特药实行“三定”管理,参保患者使用基本特药时,应事先向具备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完成用药评估,填写《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附件二),需要备案的(住院缺药以及门诊慢性病使用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二)基本特药在门诊慢性病使用时需根据自然年度单独审批,根据诊疗方案单独限额,在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联网报销。

(三)参保人员在住院或门诊慢性病就医时遇到定点医药机构没有备药的,可经过审批到大病特药定点药店购药。住院期间外购药品开药量仅限当次住院使用量,外购药品费用可到所住医院医保办申报,并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特药费用纳入责任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总额控制。门诊慢性病的外购药品费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

(四)责任医师应严格把握药品用法用量、适应症和限定支付范围,对超适应症和超限制用药情况,应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负责特殊药品的初审备案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与参保地经办机构反馈,经办机构对于特药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定点特药零售药店提供特药保障服务,依据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病历和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加盖经办机构审核章),为患者配药,处方及申请表留存,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以备核查。

(五)对于基本特药中包含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须根据本机构实际使用情况,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足量备药,以满足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参保患者因医疗机构无药品到大病特药定点药店购药(注射剂)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开具处方并提供注射服务。

五、自2017年9月1日起纳入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以及谈判药品目录的原大病特药药品,政策并轨产生的差额报销费用由相关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初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审批后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明细表及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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