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滕州市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14〕10号)、《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枣人社发〔2017〕3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好城乡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为全面建设幸福滕州奠定坚实基础。
二、任务目标
以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为目标,广泛宣传发动,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巩固提高参保率,确保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三、筹资内容
(一)筹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分级管理、民主监督、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集体扶持、社会资助、全员参加的原则。
(二)筹资标准:枣庄市规定,2018年度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60(含60岁)—69岁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50%。
农村一女、双女、独生子女伤亡病残家庭孩子及其父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符合资助政策的参保居民只能享受一种最高资助待遇,财政资助资金列入市、镇(街道)财政预算。
(三)筹资时间:
2017年10月30日前,由市民政局、残联、老龄办、卫计局、扶贫办组织各镇(街道)民政科、残联、老龄办、计生办、扶贫办认定代缴人员身份,并形成最终代缴名单;11月为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个人自主缴费最迟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超过当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筹资范围: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均可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筹资方式:
1.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居)申请缴费(包括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收缴;
2.非滕州户籍的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
3.居民也可以采用通过枣庄市人社局官网进行网上缴费、下载“枣庄人社”APP、建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农行网上银行或掌上银行及自助机缴费、镇街人社所现场智能POS机缴费等多种方式进行自主缴费,并在部分镇街试点由社保卡合作银行代扣代缴;
4.各镇(街道)应对符合资助政策的居民登记造册,报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助资金,市财政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将核准的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财政所。
(六)筹资任务:见附件。
四、工作分工
(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本镇(街道)筹资的组织和宣传工作;要利用横幅、宣传单、村居喇叭、村居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开展筹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本镇(街道)按时准确完成居民参保和资金收缴工作;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具体经办。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度全市参保缴费进度,指导全市参保及缴费工作;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具体经办。
(三)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及托幼机构在校学生、儿童的宣传、发动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政府资助资金和居民医保配套资金,督促各财政所及时将拨付的资助资金按时缴入市居民医保基金指定银行账户;各财政所负责将收缴的个人缴费及政府资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缴入市居民医保基金指定银行账户。
(五)市民政局、残联、卫计局、老龄委、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时间要求提供、确认各类资助人群的人数和详细信息,确保享受政府资助人员的信息准确性,并做到人员不遗漏、不重复。
(六)滕州日报社、电台、电视台、信息化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做好筹资宣传工作。
(七)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监督筹资全过程,严禁发生截留、挪用筹资款、搭车收费、捆绑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违法现象。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前期准备阶段(10月30日前)
1.召开全市启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2018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
2.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必须在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代缴名单电子版提供给本镇(街道)人社所,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整理确定最终代缴人员名单;
3.各镇(街道)在市启动工作会议后一周内召开动员会议,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4.各镇(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发放明白纸、悬挂宣传条幅、在政府网站公告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发动活动,让广大居民了解参保政策,知晓参保的好处,切实提高居民自觉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进一步调整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市、各镇(街道)分别按参保人数人均1元标准向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镇(街道)人社所工作人员不足的,由本镇(街道)抽调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充实到人社所从事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二)集中参保缴费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村居代收居民个人保费,同时完成居民参保信息的注册登记。代收个人保费时,应向居民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票据上写明缴费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金额等基本信息,切实做到信息准确和规范收费。村居每天汇总参保人数上报至镇(街道)人社所,并及时将收缴的个人保费交至镇(街道)财政或人社所公共银行账户。
各镇(街道)代收的居民医保个人保费要及时足额暂时存入财政所或人社所公共银行账户,不允许存入私人银行账户;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财政所应于11月30日前及时将各村居代收的个人保费及资助资金全额缴至市居民医保基金指定银行账户。
(三)证件填发和信息修改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各代缴部门将最终确定的代缴人员名单以电子版和加盖部门公章的纸质版两种形式提交本镇(街道)人社所留存备查。镇(街道)人社所与各相关部门分别签订全市统一印制的代缴人员名单确认书,加盖人社所和代缴部门公章,此后不再办理人员代缴。代缴名单的确认方式和确认原则,由各相关部门自行确定和最终解释。
集中缴费结束后,12月31日前,由人社所将本镇(街道)2018年参保名单发至各村居核实后,人社所与各村(居)分别签订全市统一印制的集中缴费人员名单确认书,加盖人社所和村(居)公章,此后不再办理集中收缴,12月31日前发现有遗漏的,以个人零星缴费方式补缴,超过12月31日发现村(居)遗漏的,只能按照枣庄市文件规定全额缴纳包括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村(居)负责。
对新参保的居民,由人社所打印居民医保证,不再对全市参保居民换发新证。
六、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情系民生的高度出发,把2018年度居民医保筹资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围绕任务目标,按照时间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充分宣传发动,调动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各镇(街道)每天向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报送参保进度、基金筹集等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要确保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金安全,及时足额缴入居民医保基金指定银行账户,确保已参保缴费居民正常享受2018年各项居民医保待遇。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将联合市人社局指导和督查筹资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圆满完成全市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任务。
附件: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