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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异地安置备案表

时间:2022-08-18 来源:

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

为完善滕州市工伤保险医疗保障政策,确保工伤职工身体伤害得到规范治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工伤职工市外转诊转院、术后工伤医疗康复的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工伤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受伤后,按照分级诊疗的总体要求,应到市内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伤情严重市内医疗机构无法医治、确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须经我市二级及以上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会诊、经治主任医师于《滕州市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签署意见同意、机构医保办盖章和社保中心核准备案后,方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不经核准备案自行转诊转院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病情急危来不及办理备案的须在上级入院三日内补办转院备案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异地发生工伤的可就近入住当地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需转诊转院的参照本市规定执行。

长期居住枣庄市以外的工伤职工,则选择居住地的工伤保险定点机构作为治疗机构,取消枣庄市内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填报《滕州市工伤保险异地安置备案表》,以备异地治疗工伤疾病。

二、工伤医疗康复。工伤职工伤情治疗结束,需要进行康复理疗、恢复肌体功能的,需进行康复申请,填报《枣庄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向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经鉴定同意康复的,可按鉴定结论进行医疗康复,康复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鉴定不需康复的,则停止康复治疗,其自行发生的康复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以上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执行,特此通知。

滕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12月15日      

工伤保险异地安置备案表.docx

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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