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滕州市至善学校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作者:滕州市至善学校总务处
来自:滕州市至善学校
时间:2022-09-14 18:20:31
滕州市至善学校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学校的公共物质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为加强公物管理,确保学校公物财产保持完好,不受损失,延长使用年限,特制订公物损坏赔偿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公物损坏责任
1、自然损坏,由于使用年限较长或本身质量问题而损坏,属于正常损坏,经查证属实的由总务处处理。
2、责任损坏。由于使用过失或保管不当损坏,损坏后能及时报告的,按损坏公物原价赔偿或按实际维修价赔偿。
3、蓄意损坏。经查证属初次损坏,且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的,损坏公物原价赔偿或按实际维修价赔偿,经查证属屡教不改或事后认错态度不好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责任包干范围
1、包干到个人的公物损坏(如座、椅等),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使用责任人负责。
2、包干到办公室、班级或科室的公物,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本办公室负责人(级部主任或级部副主任)、班主任或科室主任负责。
3、属于本层楼共同管理或使用的公物被损坏,(如厕所、楼道灯、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承包责任人负责。
4、公共场所的公物被损坏,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卫生公物包干的班级负责。
三、损坏赔偿方式及纪律处分
赔偿分为修复和现金赔偿两种方式,由责任人决定。
修复。一是由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损坏物品恢复原样,二是购买相同、等值的物品。
现金赔偿。由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鉴定结果以现金方式赔偿,再由学校领导安排人员修复或购买。
属学生损坏的,由政教处根据《班级管理规定》处理;属教职工损坏的,由校长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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