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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滕州市至善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作者:滕州市至善学校总务处 来自:滕州市至善学校 时间:2022-09-14 18:08:14

滕州市至善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 一、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精神,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学校在一楼大厅设公示栏,向家长、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等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举报。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八、学校要积极配合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公示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滕州市至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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