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滕州市至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教体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发放工作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学生。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全体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补助标准:寄宿生每人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每人每年625元
小学每人每年500元
第三章 资助的条件
第五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六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第八条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九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儿童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四章 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本人持《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向学校提交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 班级初审:班主任组织任课老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评委会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表现等评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精准摸底。
年级审核:年级资助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学校审核:学校领导,学生资助工作人员,最终评定。
第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名单确定后,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学校的举报电话和市教体局举报电话,对公示有异议的学生,立即核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准确录入资助数据及相关材料 ,上报市教体局资助科。
第十四条 生活补助资金到位后,通知学生家长领取资助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审核:学校成立不少于5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发放小组”,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及本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逐一对各班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候选人进行审核,按市教育局分配的名额等额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为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请全校同学及家长对义务教育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执行情况给予监督。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或市教育局资助中心反映。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资助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加强政策宣传。
第十九条 精准把握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二十条 做好生活费补助申请、审核及公示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报资助数据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规范学生资助档案。
第二十三条 加强资助信息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