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关小学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为了保障广大师生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由滕州市荆河街道西关小学发布的校本信息,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推动文明校园建设,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本单位编制了《滕州市荆河街道西关小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广大师生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http://xgxx.tzjtzy.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1.学校概况
主要包括:基本简介、领导信息、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等信息。
2.规划统计
主要包括:规划计划、统计数据等情况。
3.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收费信息等情况。
4.招生录取
主要包括:招生信息、录取信息等情况。
5.教育教学
主要包括:教学信息、教材教辅、教研信息等情况。
6.教师管理
主要包括:教师招聘、评先树优等情况。
7.学生管理
主要包括:学生资助、评先树优等情况。
8.体育美育
主要包括: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动教育等情况。
9.校园安全
主要包括: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情况。
10.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主要包括:信息主动公开,信息咨询事项等。
广大师生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http://xgxx.tzjtzy.cn/)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1.滕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共企事业专栏、滕州市荆河街道西关小学网站(http://xgxx.tzjtzy.cn/)。
2.滕州市荆河街道西关小学公众号:tzsxgxx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二、信息咨询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人)可以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咨询。
(一)咨询方式
1.口头咨询(咨询电话:0632—5552116 )
通过电话方式接受口头信息公开咨询,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咨询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咨询材料。
2. 书面咨询
咨询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应当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1)咨询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咨询的信息名称、内容等能够指向特定信息的特征性描述。
同时,咨询人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咨询”。 来信请寄:滕州市荆河街道馍馍庄西侧西关小学,滕州市荆河街道西关小学收;邮政编码:277500。
3.当面咨询
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咨询或提交书面咨询。
地址:滕州市荆河街道馍馍庄西侧西关小学家长接待室
办公时间:8:00-11:00 14: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2-5552116
(二)咨询注意事项
1.学校收到书面咨询材料后,自收到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咨询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遇寒暑假,答复时间顺延。
2.咨询人咨询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学校可以要求咨询人说明理由,学校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处理,学校认为理由合理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时限并书面告知咨询人,不受前款规定时限的约束。
3.咨询人在书面咨询材料中对咨询的信息表述不明确的,学校于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与咨询人联系,进一步了解咨询人的确切诉求,一次性指导其作出书面补正。咨询人应当于学校要求其作出补正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咨询。学校的答复时限自咨询人提交书面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4. 咨询人所咨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第三方未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学校于 7 个工作日内请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否则不予公开。
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和请示主管部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咨询注意事项第一条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咨询人。
5.对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指南规定公开范围的,告知咨询人不作为信息公开咨询处理,能够确定其他处理渠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
(2)以信息公开咨询的形式,实质上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咨询人应当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学校已就咨询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做出过答复,咨询人重复咨询实质内容相同的信息,答复的事实根据未发生变化的,告知咨询人不予重复处理;
(4)所咨询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咨询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5)所咨询的信息未主动公开,但可以向咨询人公开的, 向咨询人提供该信息;
(6)学校按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7)经检索没有所咨询信息的,告知咨询人该信息不存在;
(8)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校负责公开的,告知咨询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咨询主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相关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9)所咨询的信息不是学校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需要学校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学校可以不予提供。
6.学校向咨询人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根据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便民、成本和信息载体安全等因素, 由学校研究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安排咨询人查阅、抄录、拍照等形式。
7.学校向咨询人提供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不予公开的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3.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单位的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人事、后勤、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6.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