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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西关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发放及管理制度

作者:政教处 来自:西关小学 时间:2024-06-12 16:12:00

西关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费补助评审发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发放工作依照上级学生资助政策相关规定,现制定《西关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发放管理制度》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滕州市西关小学的全体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学年首次认定和学期再次复查两类,首次认定的对象为新入学的学生,再次复查的对象为已认定的贫困学生,认定与复查时间分别在秋季学期9月和春季学期3月进行。

二、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的认定学生贫困状况,准确识别贫困生和非贫困生。

2.坚持调查评审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调查与评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走访群众、学生、家长或单位,并依据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医院、公安或其他机构出具的贫困证明,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真实原因,综合评议审定贫困学生资格。

3.坚持公开公示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省学生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开展贫困学生认定工作。贫困学生认定结果和复查结果应每学期在校内分别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为学生姓名,其他学生信息不予以公开。

4.坚持信息动态管理原则。学校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通过“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对贫困学生进行管理,每学期对贫困学生信息进行一次录入和异动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无误的贫困学生信息数据及时上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认定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宣传、诚信教育、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信息填报、评审上报、装订归档以及咨询投诉答复等工作。

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主要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和复查工作。

四、认定标准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贫困学生:

1.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家庭和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在校学生;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残疾智障家庭子女或残疾智障学生;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不了大额医疗费,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

5.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

6.遭遇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

7.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学生;

8.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

9.其它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

(三)困难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的具体情况,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和“困难”两个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

4)孤儿或残疾学生;

5)烈士子女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学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低收入家庭学生;

2)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本人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学生;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学生;

3.购买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学生;

4.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及娱乐场所的学生;

5.节假日经常外出消费旅游的学生;

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

7.隐瞒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学生;

8.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学生。

五、认定依据和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审核、认定一次,通常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入学时组织实施。

1.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经各级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化申请办理流程,直接纳入资助范围,确保“应助尽助”。

2.非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出具的扶贫手册、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审批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对个别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又无法提供管理属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扶贫手册、低保、特困等证明材料的学生,可由学生家长填写《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承诺书》,或由班主任和1名科任教师通过家访等方式,协助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六、评审程序

1.申请。学校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监护人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每一位学生监护人了解后,组织学生或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带有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承诺的《山东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

2.评审。严格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要求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评审认定工作。负责学生生活补助评审认定的领导、监督、组织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公示。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注意保护学生隐私等有关信息)。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汇总表留存备案。

4.发放。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上报至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复审,最终确定受助名单后,由上级统一通过代发银行直接发放到持卡人为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无需学校组织发放。

5.备案。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及时维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义务教育模块,待学生生活费补助金发放完毕后,及时上传学生名单,完善系统有关信息。

七、监督管理

1.学校领导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领导小组及时受理学生、教师、家长的咨询和投诉,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2.学校应认真细致组织开展贫困学生首次认定工作和学期复查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准确把握标准,严禁将非贫困学生界定为贫困学生,禁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确保认定复查工作健康稳妥开展。

3.学校应规范健全贫困学生认定受助档案,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申请表》按班级或年级进行装订归档,以备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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