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山东省滕州市第一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为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科学评价教学效果,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风考纪关乎学风、校风。教育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必须重视考风考纪建设,坚持逢考必严、违纪必究。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通过严格规范各类考试,提高教学质量,科学考查学生学习能力,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学业成绩与教师教学效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统一考试。
第二章 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副校长、各科室及教学部负责人、教研组长、班主任及教务处工作人员等组成,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评价。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五条 命题工作总原则是:提高考试质量,促进学生学习,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 命题以《课程标准》和《高考评价体系》为主要依据。试题内容应突出重点、覆盖全面;难度与分量应适合大多数学生实际水平,并体现区分度。
第七条 命题应具有较高的信度(可靠性)与效度(准确性),能真实反映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试题编排应由易到难,梯度合理。题型可参考高考试卷模式。
第四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考试组织与实施坚持“平时考试像高考”的理念。每学期考试科目与形式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月考由各年级教学部自行组织;期中、期末及调研考试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安排,实行单人单座。
第十条 加强命题、印制、装袋等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泄题。考生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一旦发生泄密,须立即上报并按突发事件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人。
第十一条 试卷在扫描完毕前须严格保密。扫描上传后,由各教学部及阅卷组长负责分发给阅卷教师。
第十二条 主考职责:
(一)全面负责当日考试工作。
(二)每科开考前25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检查准备情况并作出指示。
(三)检查督促试卷保密与发放工作;调整请假监考员,记录并拟处旷工、迟到者。
(四)安排副主考责任辖区。
(五)划分场外监考与巡视人员工作范围及职责。
(六)总结前一科监考情况,进行批评或表扬。
(七)及时处理重大事件,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 副主考职责:
(一)协助主考开展工作。
(二)每科开考前25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
(三)巡视监督责任辖区考场,批评监考不力者,处理一般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汇报主考。
(四)向主考汇报责任辖区考试情况。
(五)验收责任辖区各考场试卷。
第十四条 考务员(试卷验收员)职责:
(一)服从考试领导小组安排。
(二)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题、徇私。
(三)考前认真准备,按规定领取试卷,确保无误。
(四)考试过程中规范操作,确保组织有序、收发准确、装订合格,杜绝工作失误导致的考试事故。
(五)如实记录并统计违纪、缺考学生情况。
(六)做好考务会及考试总结会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监考、巡考和阅卷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职,严肃考纪,维护考场秩序。学校将加强督查,对监考不到位、玩手机、迟到等行为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监考要求:
(一)考前组织考生入座,宣讲考纪,要求考生清理违规物品。
(二)核对考生信息,指导正确填写答题卡。
(三)不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暗示。发现试题问题及时上报。
(四)既严格维护纪律,又关心考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五)专注监考,不做无关之事,不擅自更改考试时间。
(六)收卷时仔细核查试卷份数,防止错装、丢失。
(七)严格执行考试时间,不允提前交卷,引导学生复查。
第十七条 学校组成巡考组,每场考试每栋教学楼巡考不少于三次。巡考员负责督查评价监考教师,做好记录,每场考试后由学校督查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阅卷管理要求:
(一)原则上实行网上流水阅卷。教研组长负责分工,教务处组织扫描上传。各组须及时进行试卷分析。
(二)阅卷人员须树立责任与公平意识,服从分工。阅卷前统一核对答案、学习评分标准,疑难问题及时上报。
(三)阅卷须客观、公正,严格按标准执行,做到给扣有据。严禁随意更改分数或打人情分。试卷必须密封评阅。
(四)阅后须复核,及时更正漏评、错统等问题。
(五)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六)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正时,须由阅卷教师书面申请,经级部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会同教研组长复查确认后,由两人共同修正。
(七)教务处及各教学部须进行抽样检查,对错批漏批严重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 考试教育和作弊处罚
第十九条 加强诚信教育。各班须在大型考试前组织学生学习考试制度,使其认识作弊危害,树立纪律意识。
第二十条 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考生不按要求就座、未经同意互借文具、收卷时拒交试卷、交卷后滞留喧哗影响他人,或有其他扰乱秩序行为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一条 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手势。
(二)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三)将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传递、交换物品。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提供方便。
(六)故意销毁试卷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
(八)开考后被发现垫有夹带、书籍、笔记本等。
(九)使用通讯工具作弊。
(十)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十一)请人代考或替考。
(十二)偷窃考卷。
(十三)其他作弊行为。
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该科成绩记零分,并予全校通报,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处理决定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考试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并纳入山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总评成绩由期末、期中及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有期中考试的科目按期末60%、期中30%、平时10%计算;无期中考试的科目按期末80%、平时20%计算。
第二十四条 考查科目成绩由平时听课、作业、讨论、测验及期末测验等综合评定。
第八章 考试防疫安全
第二十五条 考生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凭证件有序入场。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须服从安排,按学校应急预案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滕州市第一中学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