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滕州一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学习、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以及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等,分别给予下列类型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要尊敬师长,爱护同学,服从教职员工的管理、教育,如有意见应按组织原则正当的方式提出,不得当面顶撞。对无理取闹,扰乱课堂秩序或者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辱骂、殴打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达 20 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迟到、早退累计达 40 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迟到、早退累计达 50 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迟到、早退累计达 60 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10 节以上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 20- 19 -节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 40节以上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 55 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服从校园各项管理制度。未办理正常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校园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处分依次加重。翻墙出入校园,被发现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被发现二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私自遮蔽监控镜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再犯者处分依次加重。上课或晚自习期间,未请假离开教室在闲置闲逛,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发现两次严重警告;发现三次以上留校察看。携带管制器械,管制刀具等国家明令禁止携带的违规物品进入校园,根据违纪情节后果,本人态度等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不拿别人东西,借东西要得到允许,当对方面拿东西,用后要及时归还,对于偷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妨碍学校管理秩序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住校生离校规定,在家庭信息、家长电话等方面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馆藏图书,报刊者,除按规定予以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以广播、网络、文字及其他形式煽动策划或组织闹事,引起恐慌等破坏安定团结者;纠结他人,形成小团伙,造成校园不安定因素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者;张贴,散发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思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一般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视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破坏安全器械,安全通道等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隐瞒传染病情或者恶意传播传染病给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破坏校园文明风气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同学之间不能正常交往,出现接触行为过密。(男女生拉拉扯扯、勾肩搭背、搂搂抱抱等),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通知家长;发现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参加赌博者,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吸烟、喝酒者,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严禁外出上网玩游戏,发现一次警告,两次记过,三次以上留校察看。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日记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赔偿相应损失)。
七、公开他人的隐私,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致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校期间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持刀械,棒棍等凶器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打人致伤者,除按照上述给予处分外,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预谋策划者:
1.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根据情节,后果,本人认识态度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预谋策划,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做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工作人员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串通他人作伪证,给工作人员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同时触犯以上两款的,加重一级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提供便利条件者:
1.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他人打架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宿舍内违纪处分
一、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1.私调床位、私开房间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开除住宿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2.不交住宿费、私自住宿需补交住宿费,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回家反省一周并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开除住宿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在宿舍内睡懒觉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回家反省一周并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开除住宿资格。
5.宿舍内熄灯后,大声喧哗、嬉闹、播放音响、玩手机,跳舞、打球等妨碍他人生活、休息,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处分依次加重,经教育不改的开除住宿资格。
6.在宿舍内裸体者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爬窗户进出宿舍的开除住宿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遮挡窗户、破坏床位表等影响管理员查寝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开除住宿资格。
二、违反宿舍卫生管理制度,破坏环境行为处理办法
1.向窗外、楼道乱扔杂物、泼水、乱堆、乱倒垃圾、剩饭、剩菜等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开除住宿资格。
2.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乱贴,将由责任者赔偿维修费用,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其他不遵守宿舍卫生管理制度,污染破坏环境卫生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1.私自拆移、改装供电照明线路,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违规电器的,没收违规电源线、电器。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宿舍内存放或使用打火机、蜡烛等,没收器具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未经过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男女生之间互串宿舍的,私自在宿舍内留宿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次开除住宿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老师提出警告,警告不听者,给予记过处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第一次记过处分,第二次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开除学籍处分。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其作弊行为,记入本人《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向高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如:手机、MP3 等)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学校及考试有关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监考老师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该科目成绩无效。学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对所犯错误已改正者,可撤销处分;若不思悔改,错上加错,处分依次加重,处分结果并记入本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