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滕州一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幼儿,下同)认定的基本原则、机构与职责、认定依据、档次及条件、认定流程、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的认定。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DZZ 30 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规范
SDZZ 31 学生资助管理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DZZ 3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b)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c)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d)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5 机构与职责
5.1 认定机构
5.1.1 学校认定机构包括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小组、评议小组。
5.1.2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
5.1.3 认定小组,高等学校由院(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由年级(专业、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5.1.4 评议小组,高等学校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5.2 职责
5.2.1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5.2.2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5.2.3 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5.2.4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6 认定依据、档次及条件
6.1 认定依据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a)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b)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c)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d)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e)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f)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6.2 认定档次
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6.3 认定条件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
a)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b)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c)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d) 孤儿;
e)重点困境儿童;
f) 烈士子女;
g)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h)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6.3.2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6.1规定的认定依据自行制定。
6.3.3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a)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b)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c)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d)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7 认定程序
7.1 基本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7.2 提前告知
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录A)。
7.3 个人申请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7.4 学校认定和结果公示
7.4.1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7.4.2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7.4.3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7.4.4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7.5 建档备案
7.5.1 每年10月15日前,学校应完成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认定结果的录入工作。
7.5.2 档案管理按照SDZZ 30要求执行。
8 监督考核
8.1 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2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8.3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8.4 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