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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滕州三中处理严重违纪学生的规定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5-22 14:5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依据新《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山东省省教育厅制定的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程序要规范,并做好被处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学生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纪律,除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校生。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行为: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五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实行年级、学校两级管理,按以下方式办理:

1.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由年级直接做出处理,并自处理决定下达后5天内报政教处备案。

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年级提出处理意见,报政教处,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发文。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发文。

第六条对学生违纪行为实行“数错并处”的原则。

第三章  处理

第七条对触犯国家法律、受司法部门处罚者的处理

1.被判刑、管制、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4.对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携带危险物品者的处理

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不主动交出,一经发现,没收物品,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后果严重的开除学籍,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组织、煽动闹事者的处理

对组织、煽动闹事、勾引校外人员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认错态度叫好并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为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对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的处理

1.有偷盗或诈骗行为者(未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盗窃财物或诈骗(或强迫他人请客),价值100元以下的,视其悔过表现,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100300元(含300元)者,视其悔过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超过300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撬门者(无论是否盗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屡教不改者,开除学籍处分。

5.以上现象第234款联系学生家长,情节严重呈报公安机关处理。

6.有意为他人提供作案工具、为作案人作伪证者,比作案人降一级处分。

7.有意窝赃、销赃者、与作案人同等处分。

第十一条对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者的处理

1.对肇事者的处理

1)用语言污辱或用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警告以上处分。

2)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对打人者的处理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打人致伤者,负责看病养伤,给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手段恶劣或致伤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给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寻衅、报复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对组织及策划打架者的处理

1)后果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者的处理

持械打人、结伙打人,后果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对打架中间介入者的处理

中间介入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留校察看或予勒令退学处分。

6.对出示伪证者的处理

1)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记过以上处分。

2)直接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7.对提供凶器者的处理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凡打架斗殴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肇事者或打人者负责赔偿和承担。

第十二条对教师、职工及其它公务人员有无理行为者的处理

1.无端污辱、漫骂、威胁教师、职工或管理人员者,记过以上处分。

2.造谣生事,利用网络散步流言,对教师、职工及其它公务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有损他人形象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殴打教师、职工或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伤害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生活作风越轨或道德败坏者的处理

1.在校生期间吸烟、喝酒、打牌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学生留宿校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3.在校期间学生有男女交往过密现象现象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认识错误并能悔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坏影响的通知家长领回,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学生在校期间外出上网、观看淫秽书籍或录象,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等处分。

第十四条对旷课者的处理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累计10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2.累计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每天按旷课10学时计算,累计后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考试纪律者的处理

1.携带有关书籍、资料进考场,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2.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

3.让他人替考、替他人考试,给予记过处分,两次考试作弊、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对故意损坏公物者的处理

损坏公物者应当赔偿。对故意损坏者,除责令其赔偿相关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进行一下处理:

1.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的处理

1.在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或其它高功率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违反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的处理

1.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带有欺骗性、政治破坏性和违反社会公德信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利用网络造谣生事、恶意中伤谩骂侮辱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者,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校外代购行为的处理

严禁在校学生以任何借口帮人办理代购或下发宣传资料。一经发现,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捎带、下发网购资料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将给以警告以上处分;对于帮人代购成瘾、无心学习者,学校将通知家长予以劝退。

第二十条对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

1.在教室内利用手机、学习机、MP3MP4等玩游戏,在教室内给手机电池、MP3MP4、手电等充电,一律予以没收,并进行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玩弄手机,一经发现,没收手机(代管),给予记过处分;再次发现,没收手机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3.散布流言损害他人形象、威胁他人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处理的报批、裁决、复议

1.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级部整理相关材料报政教处或分管领导,并依据本条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须由级部主任签字并附有违纪学生书面检查及相关证明材料。

2.政教处级部根据处理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由主管领导审批,并通知学生本人。

3.如违纪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2天内向学生违纪处理复议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学生违纪处理复议小组在5天内做出复议报告。

4.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时,学校出具处分通知单,到档案室备案并持档案室签收的通知单到学校相关部门接受教育与处理。

5.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要公布于众并通知家长配合教育,对受到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处理材料要上报市教育局。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纪处理的加重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已受过处分者。

3.订立攻守同盟,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纪处理的从轻

学生违纪后能主动向组织坦白交待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并能积极揭发他人违纪事实者,可从轻处理,有显著立功表现者,可免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教育后改正的本学期的德育评定定为及格,不改正的一律定为不及格,所受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处分的撤销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期限的处分,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可申请撤销处分。(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撤销纪律处分,由被处分学生本人写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材料提交班主任。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2)自己对处分的认识;(3)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4)申请撤销处分的原因、撤销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班主任将被处分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写出鉴定意见,然后交级部审核,级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政教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教处依据级部意见、班主任鉴定及学生申请材料召集级部主任、班主任及其他管理人员讨论、审定后,同意撤销处分者,报校长批准,学校发文撤销处分。

第三十条  被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有立功表现,可提前申请撤销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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