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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滕州二中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5-20 10:59:19

滕州二中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严格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 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 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六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细则,于每年秋季开学后受理学生申请,学生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组成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对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其他困难学生要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应助尽助。学校评审结果学校要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公示后报至滕州市教育和体育局资助中心进行审核。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配备学生资助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管理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及资助政策宣传等工作,协助升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业务。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统筹使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子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滕州市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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