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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滕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来自: 时间:2025-04-22 09:10:00

滕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教育评价改革和“双减”工作部署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目标导向,以学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诊断学情教情、改进加强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积极作用。

第三条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治理考试次数偏多、难度较大、质量不高、结果使用不当等突出问题,将其作为切实落实“双减”工作、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完善 义务教育评价体系、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坚持统筹兼顾,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功能特点,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测等方面关系,坚决克服“唯分数”倾向,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考试次数

第五条   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

第六条  各学校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第七条  初中毕业年级为适应学生毕业和升学需要,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坚决禁止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仍按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枣庄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八条  要充分发挥考试命题的教育功能,注重加强对学生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品德修养、知识见识、奋斗精神、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和宗教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九条  要加强考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引导教师积极探索基于情境、问题导向、深度思维、高度参与的教育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关注生活、关心社会、关爱国家,积极主动进行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充分发挥考试在发展素质教育、培育学生核心素养中的导向作用。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都不具有甄别和选拔功能。学校考试命题要严格规范考试内容,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进度。要切实提高命题质量,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注重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探究性试题比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

第十一条  要增强试题情境的真实性、适切性、多样性和思想性,提高试题情境与考查目标、试题答案的匹配性,杜绝试题情境、任务两张皮的现象。加强命题资料库建设,拓宽试题材料选择范围,丰富材料类型,确保材料的权威性,杜绝政治性和科学性错误。

第十二条   各镇街学区(联区)、各校要重视命题队伍建设,加强 命题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命题水平。切实加强命题过程管理,科学制定命题蓝图和试卷多维细目表,杜绝考试命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严格执行审题制度,做好试卷的指标参数评估,确保试 卷的质量。学校要建立以校为本的命题、审题机制,杜绝直接采 用外来整卷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各级教研机构要强化对学校命题的指导和研究评估。对目前命题能力不足的学校,可委托教研机构组织命题,供学校选择使用,并由各自学校分别阅卷。

第四章   考试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4至5个等级。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传播。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初中各学期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和初三下学期模拟考试成绩不得与升学挂钩。

第十五条   教师要运用考试结果精准分析学情教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帮扶辅导,科学研判教学工作的重点难点,切实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学校要加强对考试结果的整体分析,对教学质量作出科学判断,针对性地加强教师教学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  学生评价

    第十六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树立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综合考虑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与其他表现,科学全面评价学生。各学校要完善学习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加强学生学习过程评价,鼓励实践性评价,可以采用课堂观测、随堂练习、实验操作、课后作业等方式开展学生学习情况的即时性评价,通过定期交流、主题演讲、成果展示、学生述评等方式开展阶段性评价。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学习习惯与学习表现、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评价。要创新评价工具手段,积极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评价。

第六章   学业质量监测

第十九条  按照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部署和《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有关要求,要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业质量监测工作,并参照国家监测办法,采取分学科抽样方式进行,防止用统一试卷统考统测,避免给学生造成过多压力和负担。

第二十条  学业质量监测要加强统筹,防止重复进行,可在小学高年级段或初中起始年级组织一次,作为评价小学阶段教育质量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开展初中阶段教育质量增值性、发展性评价的重要基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招生考试管理。各镇街学区(联区)、各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 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招收特长生。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各镇街学区(联区)要加强辖区学校招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建立义务教育学校考试日常监管制度,不得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简单将考试结果作为评价学校的依据。同时,将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对发现的违规考试行为,要追查问责。严禁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或与学校联合开展考试。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学区(联区)、各学校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家长和学生正确对待考试、日常教学评价和综合 素质评价,增进社会共识,营造支持“双减”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引导广大家长树立 正确的教育观和成才观,坚决克服“唯分数”倾向,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学区(联区)、各学校要设立办学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并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市教育和体育局将采取“四不两直”、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委托第三方电话调查等方式,对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督查,对发现的违规失责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全市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和体育局考试管理监督举报电话:5531210(基教科),5594025(教研室);举报邮箱:jjk5531210@163.com(基教科),tzjys319@163.com。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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