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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滕州市实验小学大同校区学生手机等电子产品管理办法

作者:滕州实小 来自:滕州市实验小学 时间:2023-06-23 09:25:00

滕州市实验小学大同校区

学生手机等电子产品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特制订《滕州市实验小学大同校区学生手机等电子产品管理办法》,望全体学生及家长自觉遵守。

第一条 严禁学生携带手机、手机附属设备(充电器、充电宝、耳机等)、电话手表等通讯摄影摄像设备入校。

第二条 凡发现学生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入校,无论在校园内何时何地、使用与否,学校领导及教职员工都要把该手机等电子产品当作违纪违规工具予以收缴暂扣,并将收缴的手机及附属设备交由所属级部详细登记、保管,并由学生签字确认。

第三条 如果学生有急事需要联系家长,可以借用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的手机;如家长有事找学生,请家长直接拨打班主任或其它教师电话,由教师代为转告。如有急事发生,教师会主动联系家长。

第四条 如有极特殊情况,必须携带手机进校的,请务必先与班主任联系,班主任同意后,方可携带手机入校,入校后第一时间将手机上交至班主任处保管,需要使用的时候去班主任处领取,使用完毕后立即交班主任继续保管,并在放学后还给学生。

第五条 违规携带及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第一次被收缴暂扣,学生将被口头警告并扣班级量化分,手机等电子产品将被暂扣一个学期,学生填写《手机等电子产品暂扣处罚单》,待至期满后,由班主任在处罚单上签字同意,方可在家长陪同下到所属级部领取。

第六条 违规携带及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第二次被收缴暂扣,学生将被全校通报批评并扣班级量化分,手机将被暂扣一学年,学生必须填写《手机等电子产品暂扣处罚单》,待至暂扣期满,由班主任及家长分别在处罚单上签字同意,方可班主任、家长陪同下到所属级部领取。

第七条 由于涉及安全及防火防爆问题,因此所有被收缴的充电设备一律没收。(包括手机、电话手表和其它电子产品的充电器、充电线、充电宝等充电设备)。

第八条 凡是拒绝配合收缴、拒不服从教导的学生,由级部主任交由安全办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者可通知其家长。

第九条如被收缴暂扣手机等电子产品的学生,发生转学、休学等长期离校、退校情况,办完相关手续后,方可到所属级部领取手机。

第十条学生在家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需要家长的督促和指导,家长管理好孩子的上网时间,指导孩子合理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文明上网,切实让手机等电子产品成为学生进步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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