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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北辛中学教职工推销教辅材料参与有偿补课等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北辛中学 来自:北辛中学 时间:2022-09-29 16:58:12

近年来,学校持续开展了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少数教师还在参与有偿补课,家长反映强烈,败坏了教育形象。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滕州市教育局等三局《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滕教字〔2015〕55 号),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全体教职工的从教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诫勉谈话,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取消下一年度班主任竞聘资格,调离原岗位。

1、以获利为目的在级部(或部分班级)向学生、家长宣传,到指定的地方购买(或者直接摊派)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2、以帮助校外培训机构招生为目的,组织班主任聚餐饮酒的;3、安排班主任或者直接帮助校外培训机构发放招生宣传材料的。

第二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扣除六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取消近三年班主任竞聘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由学校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

1、 诱导学生去指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补课,收取回扣的;

2、自己或者伙同他人组织办培训班、或在其中兼课的:

3、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的。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诫勉谈话,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取消一年内各种业务评优的资格,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取消下一年度班主任竞聘资格。其分管的校长、主任、副主任也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

 1、以获利为目的向学生、家长宣传,到指定的地方购买(或者直接摊派)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2、帮助校外培训机构发放招生宣传材料的;

3、动员、引诱学生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补习班的;

4、自己辅导学生一次超过三人的;

5、引诱学生参加培训班不成,利用调位等手段报复学生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取消一年内各种业务评优的资格,扣除六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取消近三年班主任竞聘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其分管的校长、主任、副主任也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扣除六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调离原岗位。

1、动员学生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从中收取回扣的;

2、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的;

3、本人或伙同他人组织校外培训班,或在其中带课的。

第五条以上情形中领导干部和教职工获取的经济利益,全部予以清退。

第六条  有以上情形对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的处理,由学校党支部研究决定,并报街道教委和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第七条受到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街道教委或市教育局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八条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纪检部门督办或者直接查出的有偿家教等行为,按照《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滕教字〔2015〕55 号)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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