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滕州市北辛街道北辛中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扶贫帮困,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困难补助,旨在帮助我校特困生、贫困生克服经补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为保证该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及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资金来源为上级部门每年拨付的费。
第二条 学校团总支负责对补助对象的审核、公示、补助款项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发放的对象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保障其基本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具有本校学籍在读初中学生。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因突发重大变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1)父母双亡,学生本人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3)父母双方或一方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4) 贫困学生因伤、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
(5)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6)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完成学业者。
第五条 申请特殊困难补助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级部初审,填写《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表),经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工作组审核资格,由认定工作组组长(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团总支审核,经自主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发放资助费用。
第六条 每个申请补助对象,一学年内只能申请一次特殊困难补助,在校期间最多享受特殊困难补助两次。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由于本人责任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
(二)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三)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四)在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正常资助工作开展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