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滕州市北辛街道北辛中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初中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统一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七条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学校负责制,各级各类学校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体,家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认定标准与材料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三档(以下简称“一般贫困生”“贫困生”和“特困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支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认定为一般贫困生,具备以下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者可以认定为贫困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支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孤儿,烈士、残疾人、优抚家庭(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子女。
(三)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学生。
(四)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五)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重大损失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
第十二条 评议认定工作主要观测点:
(一)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级部主任、副主任和班主任组成。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级部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副主任、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干部组成。负责本级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各系部级部以班为单位,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班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全班学生民主推选产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选举中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学生代表每学年改选一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时,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考虑改变档次或撤档处理。改档或撤档仍应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改档或撤档的学生,必须经过级部的认定,上报团总支,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每学年认定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前一个月,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初步确定本班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确定的贫困生名单在班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无异议,提交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九条 级部认定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的,应在级部全体师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级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级部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师生若对级部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级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二十条 学校团总支汇总审核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情况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有异议时,可及时调查、质询各级部。审核无异议,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为批准通过的学生办理认定批复手续。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各级部每学年初应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发现家庭经济状况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终止对其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级部不定期地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学生家庭,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应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同时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监督,受助学生用受助资金请客吃饭、购买非学习、生活必需的高档用品,以及秘密分发或赠送他人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部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团总支和各级部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完整地记录、保留认定资料和受资助学生的基本情况(纸质、电子同时保存三年),随时准备接受上级主管机构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辛中学团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