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制度
北辛街道中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制度
为切实做好小学家庭贫困生资助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省、市制定的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身上,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定范围:在我校就读的1-6年级的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
二、认定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实行“三级认定、两级公示”的原则。“三级认定”即班级认定、学部认定、学校认定;“两级公示”即学部公示、学校公示。
三、认定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校就读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受助范围:
1.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户;
4.特困职工子女;
5.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
6.孤儿;
7.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8.父母一方抚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9.因公牺牲警务及消防人员子女;
10.残疾;
11.患重大疾病。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生活基本费用的儿童。
(三)学生家长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1.义务教育儿童家庭租住高档社区或拥用高档交通工具。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3.义务教育儿童父母一方为财政供养人员。
四、认定机构与职能
1.学校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具体认定工作。
2.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以班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一级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以学部分管主任、副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二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以学部分管校长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三级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崔洪卫
副组长: 张德宝 侯钦民 程春利 党相銮
组 员: 张 蕊 李 科 商晨阳 屈庆国
生艳青 李凤艳 陈远芳 级部主任 班主任
五、认定程序
1.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三级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一年级新生及其他在读年级学生,要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4.学校三级认定小组根据学生家长提交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按照本制度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认定,确定其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否具备申请困难资助资格。
5.学校要组织认定审核小组成员对认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入户调查工作。认定小组要根据入户调查材料认真审核认定结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平衡后,适当调整认定结果。
6.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老师、学生及其他人有异议,可通过匿名书面材料向认定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
7.学校负责将认定小组审核通过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存档,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信息档案,并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被确认困难的学生汇总信息。
六、监督与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
2.学校要接受对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与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