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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5-00554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成文日期 2025-07-18 发布日期 2025-07-18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滕政办发〔2025〕8号 有效性 有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滕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滕政办发〔202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滕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提高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山东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25〕16号)、《枣庄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枣数字〔202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服务等职能的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云网等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及运维运营,以及第三方信息化服务。

本细则所适用的项目申报主体(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为机关提供政务相关职能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由国家相关部门垂直管理的驻鲁单位,使用或部分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纳入本级管理范畴。

项目管理实行负面清单制,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结合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发布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列入项目管理负面清单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系统性信息化项目,都需按细则规定进行建设管理。对于非系统性(电脑终端等单纯的信息化设备采购)、统建性(上级统一招标建设,县级无服务器等系统设备)、涉密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对外公开)等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后,不需技术审核,可直接按相关法定程序推进项目。

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业务机房和专网,已建机房统一迁移至政务云;各单位新建政务系统项目,统一部署在政务云;已建的政务系统项目统一迁移至政务云。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建设的,应当做好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避免出现新的信息孤岛。

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数据资源和技术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其它成果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政府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项目审核,会同网信、公安、财政、密码管理等部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开展项目审核,加强过程监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全流程监督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权限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且使用市预算内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立项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活动以及资产监督管理,并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

市网信、公安、审计、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运维、安全、预算绩效管理和政务信息系统数字资源“一本账”信息维护等工作,承担全过程主体责任。

市直部门需要其他单位或镇(街道)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级平台的衔接配合。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六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统筹论证各单位建设需求,拟定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市直部门及镇(街)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应与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我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年度指导计划,研究提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八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一般采取年度集中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内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年度项目需求申报、审核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与预算“一上”申报相衔接。

第九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财政年度预算申报安排,可根据工作需要印发项目年度集中申报通知,明确项目范围、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目录及模板、统建清单、负面清单等。除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临时部署的紧急工作外,预算安排完成后,原则上不接受项目追加。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流程包括需求申报、需求审核、项目申报、联合评审和批复等关键环节,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需求申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指南和行业部门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结合业务实际与职责事项,统筹明确市、镇(街)各级信息化建设需求,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需求,并提交需求申请文件,按格式要求填报相关内容。

(二)需求审核。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需求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需求审核意见,确定需求优先级。存在下列情形的,需求审核原则上不予通过。

1.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内容被列入项目管理负面清单的;

2.项目建设无依据且需求不明确,通过项目实施无法解决存在的业务问题,目标和手段不一致,项目建设效益不明显的;

3.建设内容不符合集约化建设要求,或主要建设内容可利用统建系统实现的;

4.建设内容不符合信创、政务内网管理、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等相关要求的;

5.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云资源利用、数据共享成效低于相关规定标准的。

(三)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在需求审核通过后,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申请函、项目建设申请表、主管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纪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应按照项目预算支出标准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应在项目申请函中明确申请项目的名称、项目背景、资金来源、资金规模、总体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等,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单个项目申报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在项目申报时提交前绩效评估报告。

(四)联合评审。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方案编制合规性、需求审核意见响应情况、需求和方案一致情况、方案技术合理性、项目建设集约性、预算合理性以及绩效管理、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核,并对数据资源共享汇聚、“山东通”“爱山东”等统建业务协同和系统对接、云原生技术应用、安全管理、信创符合性等进行专项审核;网信部门负责对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审查;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对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审查。

(五)批复。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将联合评审结果反馈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报市领导审批后,市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安排信息化建设资金。建设单位按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章 建设和变更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审核批准的采购内容组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正式采购合同7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进行采购备案。采购备案材料包括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等。未进行采购备案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由项目牵头部门统筹管理、统一申报,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共同开展方案设计,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保障项目应用实效。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已经投入试运行的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原则上超支不补,如确有超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节余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建设目标、建设地点、项目预算、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等发生变化或采购前确需调整建设方案,应将调整方案报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资金调整幅度超过15%的,应重新提报审核。未经备案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验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建设。

第四章 验收与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系统试运行、验收前置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档案建设,并形成相应电子档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一)初步验收。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项目审核意见书、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等,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出具项目初验报告。初验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各方出具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系统试运行。建设类项目初验通过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3个月;承建单位应组织开展试运行培训工作,并在试运行期满后出具试运行报告。试运行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数据资源登记归集。

(三)验收前置审查。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行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前置审查。

验收前置审查内容包括验收材料完整性、数据资源汇聚及更新情况、云原生技术应用情况、与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大脑”“爱山东”“山东通”“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等各级统建平台的协同对接情况、数字资源“一本账”编目情况等。

(四)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前置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专家根据项目审核意见书、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等,对照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功能完整性、需求满足性以及技术实现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等,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备案,更新完善项目信息和项目验收材料,核查系统信息及相关数据资源和验收意见。对未经验收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12—24个月内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估运行效率、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应用效果等,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运维费用安排和建设单位后续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依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自评价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免费运维服务期一般自验收之日起不少于3年。免费运维服务期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向市大数据工作管理部门提报审核,运维费用原则上每年最高不超过建设资金的10%。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机制。项目质保期内,建设单位非必要不得对项目进行改造、扩建或升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未按要求汇聚共享并更新数据资源的;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按照信创工作要求建设或适配的;

(四)未按照要求完成数字资源“一本账”信息维护的;

(五)未纳入项目管理平台的非涉密项目,逃避监督管理的;

(六)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七)未按要求将政务服务类、数字机关类、辅助决策类应用按规范接入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大脑”“爱山东”“山东通”“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等各级统建平台的。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定期提出系统注销申请,编制系统注销方案,并加盖公章。注销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停用说明、政策要求、停用实施步骤、停用时限、资源释放、数据备份迁移等。

(一)系统已无使用必要;

(二)被其他系统覆盖,需要归并整合;

(三)系统停滞,内容长期不更新,用户活跃度低、数字资源利用效能差;

(四)因系统问题引发重大舆情、产生重大危害等情况,且不能整改的。

第二十四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注销申请,结合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停用条件的,按照程序注销相关资源,并抄送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停用条件的,反馈建设单位。政务云平台管理参照《枣庄市市级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枣数字〔2025〕8号)执行。

第六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运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相关系统、平台,为全市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建立目录和数据实时更新、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以及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规划审核要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运行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程度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拨付和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已建、在建和新建政务信息系统必须按规定接入滕州市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根据要求共享数据资源。

建设单位通过自筹资金或向上级部门申请扶持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必须按规定接入滕州市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根据要求共享数据资源。

国家、省和枣庄市统一建设平台的政务系统,原则上要实现对本级业务数据的管理,并接入滕州市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根据要求共享数据资源。

不按规定接入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的,市财政局不再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七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项目审计,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监督、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五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会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财会监督等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造成资金浪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内控制度,规范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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