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77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清单;人民政府办公室;当事人;经济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机制;清单内容;执法人员;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滕政办发〔2021〕2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滕政办发〔202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各部门在本通知印发前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中,相同违法行为事项的适用条件与本清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尽快予以调整。
二、完善工作机制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立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操作指引。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和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我市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清单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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