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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4746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成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0-12-18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工作日;监管信息;承诺制;法律法规;实施办法;时限;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监管部门
发文字号 滕政办字〔2020〕15号 有效性 有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行政审批监管协调联动
实施办法》的通知

滕政办字〔2020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行政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8



滕州市行政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我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优化审批监管协调联动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枣庄市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滕州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负责集中审批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

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 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职责

第五条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

第七条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枣庄市政府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第九条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第十条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第十二条对涉及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应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 监管部门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监督指导,承担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勘验、评审等事中监管工作,为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许可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十四条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第十七条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 审管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健全行政审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优化审管衔接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工作规则及成员名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

(一)审批信息推送

1.行政审批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2.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许可文(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许可日期、有效期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容缺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信息。

(二)监管信息推送

1.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的监管信息于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2.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信息。

3.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应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三)信息推送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暂通过党政办公平台系统、审批监管业务系统以及划转交接备忘录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推送,审管信息互动系统建成后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推送,保证信息畅通和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与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和承诺材料清单,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审批标准和程序。

对核心要件齐全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法定条件和标准、承诺材料、监管方式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受理”,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当事人不能兑现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处理,并将信息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行政审批踏勘评审配合机制踏勘评审分为独立踏勘评审、联合踏勘评审、委托踏勘评审三种形式。

(一)独立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二)联合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的监管部门参与实施。

(三)委托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审批部门应与监管部门共同制定联合踏勘评审事项目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优化行政审批技术支撑保障机制。划转事项涉及的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听证论证等办理环节,需专业技术人员、检验设施设备、检测场地场所等技术力量的,监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审批部门支持保障,相关设施设备无差别共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行政审批监管工作会商制度。涉及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进行联络会商。

(一)监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联络会商负责人,选派一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审批部门可商请监管部门派出业务人员进行审核、会商,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联络会商可以函告或工作会议的形式开展。涉及单个监管部门的,可以往来函的形式协商解决;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可通过召开工作对接会或协调会的形式协调解决。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会商,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应出具专业意见,为审批提供参考依据。

(三)会商会议由行政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市政府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转发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

第二十五条建立业务沟通函询答复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行政审批默认同意制度。默认同意包括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

(一)缺席默认制,是指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并联审批的事项,应参加审批的部门在接到并联审批通知后,未委托具有审批资格的审批人员参与并联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核意见的,视为该部门默认同意审批。

(二)超时默认制,是指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并联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意见,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办结的,视为该部门默认同意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适用“默认”的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应按照承诺时限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在信息互通、联络会商、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联动,凡不作为、慢作为导致重点工作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市政府办公室纳入重点督查任务,跟踪调度督办。违反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依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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