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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4735 主题分类 水利
成文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5-28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保护区;农村饮用水;保护区范围;饮用水水源;取水;水源保护区;水源;调整方案;人民政府办公室;生态环境
发文字号 滕政办发〔2020〕16号 有效性 有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滕政办发〔2020〕16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滕州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农村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划分调整方案如下:

一、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滕州市大坞镇和福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1号-4号取水井半径30米的正方形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滕州市大坞镇小坞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米,西至取水井西30米,南至取水井南30米,北至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滕州市鲍沟镇东宁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米,西至取水井西30米,南至取水井南30米,北至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四)滕州市龙阳镇刁沙土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40米,西至取水井西40米,南至生产路边界,北至取水井北4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五)滕州市龙阳镇董沙土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生产路边界,西至取水井西40米,南至取水井南30米,北至取水井北4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2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六)滕州市龙阳镇小寨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米,西至取水井西30米,南至取水井南30米,北至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七)滕州市龙阳镇西朱仇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米,西至取水井西30米,南至取水井南30米,北至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八)滕州市东郭镇罗庄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40米,西至取水井西40米,南至取水井南40米,北至取水井北4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九)滕州市官桥镇郑庄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40米,西至取水井西40米,南至取水井南90米,北至取水井北9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十)滕州市东郭镇磨石山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40米,西至取水井西40米,南至取水井南40米,北至取水井北4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一)滕州市大坞镇苗庄村、袁北村两个机井取水口周边30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二)滕州市鲍沟镇西宁村取水井周边30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滕州市滨湖镇中迭湖村取水井周边30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滕州市龙阳镇杨庄村、朱二村、黄岭村、何岭村、大寨村、闫庄村六个机井取水口周边30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五)滕州市东郭镇南徐村取水井周边30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禁止建设输油管道或者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设置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场所,已有的要限期搬迁;禁止设置油库等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站;禁止使用农药。

(三)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破坏饮用水水源的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四)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围网、网箱养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进行有污染物排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采取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六)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由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纠正。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镇街和生态环境、城乡水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滕州市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各镇街应履行下列职责:对本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负责,确保饮用水安全;制定辖区内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向市政府报告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清运处置工作,支持配合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

市直有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防止农村饮用水源地遭受污染。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做好水土保持和涵养水源工作,优化配置、科学调度城乡水资源,保障农村供水水量供应,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保护区内取土、采石、挖砂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科学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审批矿权时,优先考虑水源的保护,严格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垃圾处理场站。公安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剧毒、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同属地政府做好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提倡使用有机肥料,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控制面源污染;负责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文件文字版:

滕政办发2020 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docx

文件PDF版:

滕政办发2020 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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