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安全邮箱登录 | 政务服务门户登录 | 
繁体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版 | 关注我们 :
索引号 370481/2025-00686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9-24 发布日期 2025-09-24
发文机关 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滕政发〔2025〕8号 有效性 有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滕政发〔202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下列市政府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对《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通告》(滕政通字〔2017〕6号)作出修改

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通告》(滕政通字〔2017〕6号)修改为:《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中心城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滕政通字〔2017〕6号)。

二、对《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滕政办发〔2024〕6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部分第(二)项修改为:“(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市场化发展方向,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三、对《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滕政发〔2024〕7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五部分第(二十一)项中的“用好用足我市《关于实施“强企、兴商、富民”工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滕州市加快机床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等相关政策,对于符合政策条件企业,优先支持更新设备、技改创新,同时争取好各级设备更新、以旧换新相关财政贴息政策。”

四、废止《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户用光伏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滕政办发〔2018〕33号)。

五、废止《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墨子科技文化城旅游区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滕政发〔2024〕1号)。

六、废止《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局<滕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滕政办发〔2024〕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4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中心城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滕政通字〔2017〕6号


(根据2025年9月24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修改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遏制耕地“非农化”,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维护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严禁中心城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已于2017年3月完成了东至京台高速公路,西至鲁班大道,南至腾飞路,北至红荷大道,包括:北辛、荆河、龙泉、善南、姜屯等镇街全部或部分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了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全面固化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现状。中心城区内其他未进行航空摄影的区域,由所属镇街组织拍摄。

二、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严禁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擅自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活动。航空摄影测绘成果作为认定新增违法建设的依据,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航空摄影测绘全面、客观、准确的优势,进行实时、实地比对分析,精准判定新增违法建设。

三、各有关镇街、社区、村居是辖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处置的管理主体,是维护自然资源秩序的直接责任者,应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坚决制止和依法治理。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规定负责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工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各镇街负责辖区村庄规划区内(城镇开发边界外)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四、对新增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法建设行为人必须在30日内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未按时限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对涉嫌非法占地、破坏耕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行为人系党员干部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将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七、一切违法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请广大干部群众主动监督、举报各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本通告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滕政办发〔2024〕6号


(根据2025年9月24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修改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东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及《枣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枣能源字〔202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19届第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中华善城、现代滕州”建设要求,通过加强统筹规划、规范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完善保障机制,完成枣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给我市下达的建设任务,逐步形成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适度超前。按照枣庄市“十四五”规划时间节点,科学制定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布局规划,确定建设规模、空间布局和推进时序,提速布局配套基础设施,适当预留发展空间,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市场化发展方向,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三)需求引领、供需互促。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大力推动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成充电桩11960台以上,其中私人充电桩9200台以上(预期性指标),公共、专用充电桩2760台以上(约束性指标)。建成公共、专用充电站100座以上,其中公共充电站76座以上、专用充电站24座以上。全市共建成大型公共直流快充站1座以上、中型公共直流快充站3座以上、小型公共直流快充站21座以上。在21个镇(街)各建成至少1座小型公共直流快充站。在城区形成红荷大道、学院路、荆河路、滕国路“四横”主通道和平行路、善国路、龙泉路、荆泉路“四纵”主通道的快速公共专用充电服务网络。

四、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规划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能源事务中心、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等部门依据省、枣庄市充电设施规划,结合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实际,以布局合理、适度超前为原则,以居住区、办公区、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区域,编制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并衔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停车场(库)、电力、交通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自用充电设施按配建指标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事务中心、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二)配建指标

1.居住小区。新建居民小区应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实施供配电设施改造的居民小区,根据公共停车位数量,参照新建小区标准同步进行充电设施改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2.公共停车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医院、宾馆以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含路内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能源事务中心牵头负责,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3.企事业单位。到2024年底,公共机构、国有企业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5%;到2025年底,充电设施比例达到10%以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中心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4.专用充电站。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道路沿途因地制宜建设专用快充站。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2025年前建成专用充换电站。(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5.镇街及景区。各镇街按照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下达的年度公共直流快充站建设任务指标完成。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市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三)建设管理

1.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备案制,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要求,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立项备案,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自用充电桩设施建设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

2.城镇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建设,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新改扩建充电设施项目,需到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充电桩安装信息登记;不符合相关规划,且未办理信息登记的充电桩项目按市政违章设施予以查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配合落实)

3.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按照枣庄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简化直供电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的通知》(枣能源字〔2022〕62号)要求,结合车位布局、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可开发容量、消防、安全等情况,确定符合简化直供电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居民小区名单;未列入简化直供电居民小区名单的,严格执行《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相关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能源事务中心、滕州供电中心配合落实)

4.既有居民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事务中心、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配合落实)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负责组织和实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对建设单位依据国家强制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情况进行监督落实。供电中心要配合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充电设施业务指导、配电部分验收和供电服务相关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滕州供电中心配合落实)

(四)建设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充电设施通用规范、标准和本市有关充电设施技术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滕州供电中心负责)

2.充电设施和相关配套电网建设应分别由具备机电安装资质和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并进行设备和信息互联互通入网检测,确保充电设施符合技术要求,确保建设和运营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滕州供电中心负责)

3.新建住宅地下停车库建设充电设施,需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进行建筑防火设计、设置消防设施;既有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场地需满足消防要求;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场地需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对消防安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需待场地改造符合要求后再行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4.竣工验收。结合新建工程同步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充电设施,纳入整体工程一并验收;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电部门不得接网投入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事务中心、滕州供电中心负责)

五、运营管理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需经审批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循国家及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用户需求,根据国家、行业新的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3.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和运营维护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充电设施实时监控和管理,负责日常维修与维护。

4.建立充电设施监控管理系统,对充电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和数据采集,并及时接入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与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承担相关充电服务、设备维护、安全管理、信息报送等运营管理职责:

1.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稳定、便捷的充电服务,确保用户及设施安全。

2.严格遵循供电营业规则要求,建设的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不得转供电。

3.与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设施所在的场地权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安全责任。

4.承担充电设施维护更新及相关责任。充电设施不再使用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相关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6.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运营管理。鼓励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将个人自用、单位专用的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7.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可与设施所在的场地权益人,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8.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的操作规定,规范的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三)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运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电网接入及充电设施业务运营资格:

1.将充电设施违规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2.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建设运营及安全标准的;

3.充电设施在运营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局、能源事务中心负责全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协同实施;监督管理全市充电桩纳入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统筹使用充电设施相关奖补资金。

(二)强化政策扶持。统筹国家、省级充电设施相关奖补资金,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及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用金融支持政策,积极申报国家支持的政策性贷款项目;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2小时/天免费停车优惠;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三)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属于电网公司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配网设备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用户自有设备,相关部门按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交流慢充桩视作一般性用电电器,业主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安全风险。

七、有关要求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按照确定的任务目标,加大组织协调推进力度,认真制定相关工作细则,以目标为导向,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能源事务中心负责完善建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调度督导,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综合考核,全面提升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滕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滕政发〔2024〕7号


(根据2025年9月24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修改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滕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滕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4〕3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发〔202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先进设备生产应用,激发消费潜能,促进有效投资,因地制宜培育新质生产力,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举措。

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8%以上;工业重点领域低于能效基准水平的全部完成更新改造,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0%、75%。

(一)推进工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实施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普及提升行动,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引领中小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每年新增省级以上数字经济晨星工厂3个、上云企业20家。加快推进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每年新增省级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2家。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鼓励中小企业设备数字化改造、业务软件云化应用、企业内外网改造、标识解析服务应用,按照当年度企业软硬件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实施重点行业技术改造。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聚焦“化机锂医数”五大主导产业,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每年实施设备更新相关的技术改造项目100个以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当年新上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全市技改设备奖补年度累计不超过1亿元。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依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金额,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加大首台(套)产品应用推广支持力度,对获得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和项目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重点领域能效水平。严格落实国家环保大气项目设施设备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工艺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工艺设备。深入开展工业领域能效领跑行动,持续抓好全市重点领域企业能效水平提升,到2025年重点领域生产线(装置)能效水平全部达到基准以上,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每年新增枣庄市级以上绿色制造体系名单企业5家以上。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应急局)

(四)推动环保领域设备更新。实施市政环卫、垃圾污水等领域老旧设备更新,鼓励对到达使用年限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水质自动站、空气自动站等设备进行更新,2024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综合执法局)

(五)完成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网设施有机更新。实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2024年完成改造小区14个,新增雨水管网16公里,改造污水管道11公里;2025年完成老旧供水管网改造8公里、城区重点路段积水区域全面消除。持续实施燃气、热力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2024年新建改建燃气管道35公里,更换橡胶软管10万户,新建改建供热管道8公里;2025年新建改建燃气管道35公里,更换橡胶软管7万户,新建改建供热管道9公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乡水务局)

(六)加快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搭建城市市政地下管线运行管理平台,完善全生命周期监测体系,每年新增燃气、供热、综合管廊等智能设备500个以上。实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备更新工程,2025年完成更新综合管廊设备15公里。实施路灯、城市亮化物联智能联网改造,建设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实现功能性照明智能控制覆盖率100%。2024年完成全市城区四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出水水质提高至地表水准四类标准,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市城乡水务局)

(七)支持道路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到2027年,力争全市域公交车电动化比例达到90%,主城区新能源公交车比例100%,新增和更新新能源网约车比例达98%,新增新能源和更新清洁能源出租车比例均达100%。引导企业更新混凝土搅拌车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时,优先使用新能源车。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快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类柴油货车,到2027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

(八)加快农业机械装备和设施更新。扎实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2024年,报废农机设备100台(套),到2025年,累计报废农机设备300台(套)。加快高效低耗智能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到2025年,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持续稳定在99%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九)提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水平。深入实施高水平专业建设工程,推动公办高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到2027年,完成枣庄工程技师学院国家级工学一体化试点专业建设项目,专业设备投资规模争取较2023年增长30%以上。推动基础教育教学设备提质,及时更新不符合需求的老旧设备,到2027年,实现中小学实验室、微机室达标率和教室触控一体机、专任教师办公电脑配备率“四个100%”。(责任单位:市教体局、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十)提升文旅设施设备水平。精准对接文旅行业重点领域设备购置更新需求,推进轨道滑道、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升级改造,推广数字化设备应用和平台建设,到2027年,完成文旅类设备更新总投资2亿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一)推进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等老旧设备的更新改造,2025年更新医疗设备850件以上,2027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备配置能够满足群众诊疗需求。实施村卫生室改造提升行动,全面优化硬件配备,2026年完成150家样板村卫生室建设和140家薄弱村卫生室帮扶改建任务。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到2027年2-3人间病房较2023年增加1倍。(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到2027年,全市汽车累计以旧换新12000辆,新能源汽车年销售2.5万辆、渗透率55%以上;家电年销售量较2023年增长35%。

(十二)鼓励汽车以旧换新。每年组织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大型汽车展销活动不少于2场。加快即将超过质保期的新能源公交车的动力电池更换速度,到2027年,累计更换公交车动力电池500个以上。系统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建成公共、专用充电桩2760台以上、充电站100座以上。(责任单位:市商投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三)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依托省、市家电消费节,组织举办家电展销会,鼓励家电销售企业推出“以旧换新”套餐产品、特惠机型,线上线下相结合推动家电以旧换新。鼓励智能电子生产销售企业、商场、平台通过让利、补贴等方式,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产品体验、新品首发、家电下乡等促进活动,拓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场景。(责任单位:市商投局)

(十四)鼓励家装消费品换新。鼓励家装生产、流通企业采取让利、补贴等方式,支持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升级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餐饮场所无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灶具加装熄火保护装置或以旧换新。鼓励街道、社区和居民小区设置“家装便民服务点”,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家居生产企业打造线上样板间,充分利用虚拟现实技术、直播等方式,开展线上展示、宣传等营销活动。(责任单位:市商投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三、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到2027年,全市累计建成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中心3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15个,二手车交易量增长至5万辆以上,机动车报废回收超5万辆。

(十五)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统筹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鼓励企业运用互联网、手机APP等搭建预约回收平台,开展网上预约、上门回收服务,畅通线上对接渠道。支持回收企业在社区、商圈、公共机构等场所投放智能回收设施,扩大智能回收设施覆盖范围,方便群众交投再生资源。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对经维修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以借用、调拨、出租等方式循环使用。(责任单位:市商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局)

(十六)加快二手商品流通交易。鼓励“互联网+二手”交易模式发展,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引导汽车经销商完善售后和维护支撑体系,推动品牌化经营,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出口资质,推动更多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加强电子产品二手交易的信息安全监管,防范用户信息泄露及恶意恢复。(责任单位:市商投局、市公安局)

(十七)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按照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要求,积极培育回收、再制造、再制造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产业链。鼓励各类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对接,重点扶持矿山设备、新能源汽车(电池)等领域的回收利用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全面提升废弃资源再生利用率和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

四、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到2027年,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5项以上、行业标准3项以上,团体标准5项以上。

(十八)参与制(修)订国家、省级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积极参与制(修)订化工、建材等行业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等相关国家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地方标准,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十九)提升产品技术标准。持续跟踪国家强制性标准更新情况,及时调整我市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围绕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支持企业申报创新智能家电服装服饰产品、家居装饰装修产品等领域标准化试点,持续扩大“善品滕州”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五、保障措施

(二十)健全工作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完善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投资”责任意识,在国家、省市相应工作安排基础上,制定分行业、分领域的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二十一)加大财政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再贷款贴息等资金政策,助力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支持好家电、汽车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和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支持。指导党政机关、教育、医疗等公共机构对于需更新的办公设备,优先采购绿色产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加大企业购进设备、器具加速折旧和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十三)强化金融服务。用好人民银行5000亿元再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项目。推动金融机构有效对接制造业企业,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支持金融机构拓展专利类、商贸流通类、个人消费类信贷产品对接渠道,简化申请手续、优化审批流程、适当降低利率,将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效能传导至贷款端让利于民。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汽车消费贷款率,执行乘用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减免汽车分期贷款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首付比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四)加强要素保障。对优质工业企业扩大产能给予用地支持,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带规划设计方案挂牌、产业用地混合供应等用地政策。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支持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工业上楼”、通过租赁其他工业用地建设厂房,并以承租人的名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形式促进集约高效用地,保障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需求。开辟节能审查绿色通道,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能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

(二十五)做强科创支撑。聚焦产业转型升级的“卡脖子”难题,通过“揭榜挂帅”“补短板工程”等机制每年开展10项以上原创性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重大工程及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积极推广“鲁科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最高给予2000万元贷款和50万元贴息支持。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为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研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费用给予80%的补助。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2025年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平台覆盖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本文件明确的各项任务目标,如国家、省市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新增任务或更高目标的,遵照执行。


文件文字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docx

文件PDF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pdf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0-2018 Teng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鲁ICP备120146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810032
主办:滕州市大数据中心 Tel:0632-5888998 E-mail:tzxxh638@zz.shandong.cn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鲁公网安备 370481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