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55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发文机关 | 滕州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政务;清单;项目清单;中介;服务机构;经济开发区;企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服务材料;服务程序 |
发文字号 | 滕政字〔2021〕3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滕州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
项目清单的通知
滕政字〔202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规范中介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网上“中介超市”整合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85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枣庄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枣政字〔202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市直各部门(单位)清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编制了《滕州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清单公开公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梳理政务事项有法定设立依据的中介服务项目,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和窗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等信息。2018年6月22日公布的《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滕政发〔2018〕43号)同时废止。
二、强化清单规范执行。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于自主类中介服务项目(申请人可以自己承担、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的项目)和委托类中介服务项目(由政务服务机构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完成的项目),不纳入《清单》管理,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本部门(单位)网站和服务窗口做好公开工作。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滕州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
文件文字版:
滕政字〔2021〕37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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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