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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4476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8-06-22 发布日期 2018-06-22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市场调节价;公路;资质;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公路附属设施;施工方案;项目安全设施;公路路政;条例
发文字号 滕政发〔2018〕43号 有效性 失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
项目清单的通知
滕政发〔2018〕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枣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枣办发〔2017〕32号)和滕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滕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滕办发〔2017〕72号)要求,在市直各部门(单位)清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市编办牵头汇总编制了《滕州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合法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直部门(单位)保留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45项。本通知下发后,市编办负责将《清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滕州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市政管办负责将《清单》通过政务服务网和政务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项目,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和窗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2015年市政府印发的《滕州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同时废止。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于自主类中介服务项目(申请人可以自己承担、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的项目)和委托类中介服务项目(由政务服务机构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完成的项目),不纳入《清单》管理,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和服务窗口做好公布公开工作。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自行设立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承接省、枣庄市政府下放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滕州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附件







滕州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序号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中介服务项目
办理时限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一、市教育局

1

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


公共服务

《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二、市公安局

2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第三十八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序号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中介服务项目
办理时限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3

自动消防设施检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备案)


行政许可

《消防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送备案。”《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第三十八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修正)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四、市国土资源局

6

土地勘测定界图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临时用地审批;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核、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行政许可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7

土地勘测定界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订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8

土地评估报告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行政许可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15年3月省政府令第283号)第十三条:“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方案;(三)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5.4.1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9

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市场

价调节

双方协商约定

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市场

价调节

双方协商约定

9

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市场

价调节

双方协商约定

不动产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市场

价调节

双方协商约定

五、市交通运输局

10

维修检测设备、计量设备检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1

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客、货运车辆年度审验

客运车辆年度审验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2.《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2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及建成验收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第十二条:路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3

地质勘察报告及试验报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审查办法》(鲁交建管[2011]35号)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六)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测量试验等基础资料是否达到规范设计要求……”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委托咨询单位或专家意见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审查办法》(鲁交建管[2011]3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项目法人应当将咨询审查报告或专家审查意见,以及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施工图设计审批申请批复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4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核

公路建设项目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第十二条:“路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5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第十二条:“路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6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行政许可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交公〔2015〕3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涉及大桥和隧道的,技术评价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8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7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8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交公〔2015〕3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涉及大桥和隧道的,技术评价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

18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30日修订)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支付所需费用”。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确定

19

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确定

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

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1

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2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复印件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修改)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修改)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3

本周期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复印件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017年11月修正)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修改)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4

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修改)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5

公共场所室内卫生检测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2016年1月19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6

水质检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八、市市场监管局

27

评估报告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五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九、市环保局

28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公示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十、市体育局

29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场馆检验检测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不收费

30个工作日

十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0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安全生产法》(2012年6月通过,2014年12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1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带有储存设施且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需提供

行政许可

1.《安全生产法》(2012年6月通过,2014年12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带储存设施的和仓储经营的,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提供

行政许可

1.《安全生产法》(2012年6月通过,2014年12月修改)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

行政许可

1.《安全生产法》(2012年6月通过,2014年12月修改)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安全生产法》(2012年6月通过,2014年12月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涉及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5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危化品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安全生产法》(201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12 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2015 年 4 月修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 号)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 17 项)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6

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安全生产法》(2012年6月通过,2014年12月修改)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十二、市物价局

37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成本调查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2006年3月1日发布,2017年11月7日修订)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十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8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绿色图章核准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十四、市畜牧兽医局

39

实验室检测报告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屠宰检疫

行政许可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宰前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3.《农业部关于开展家禽H7N9流感检测等有关事项公告》(2017年农业部第2516号公告):“跨省调研活禽的家禽养殖场(户)应主动做好家禽H7N9流感送样检测工作,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备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市场

价调节

双方协商约定

39

实验室检测报告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农业部令第6号)第十四-十七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宰前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3.《农业部关于开展家禽H7N9流感检测等有关事项公告》(2017年农业部第2516号公告):“跨省调研活禽的家禽养殖场(户)应主动做好家禽H7N9流感送样检测工作,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备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4.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5号):“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 ”

市场

价调节

双方协商约定

十五、市气象局

40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易燃易爆等)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7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市场

价调节

5个工作日

41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易燃易爆等)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第95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市场

价调节

8个工作日

十六、公路局

42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行政许可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2017年11月鲁交公〔2017〕6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3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行政许可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2017年11月鲁交公〔2017〕6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4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2017年11月鲁交公〔2017〕6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5

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及建成验收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第十二条:“路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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