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481/2026-0047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6-09-11 | 发布日期 | 2026-09-11 |
| 发文机关 | 滕州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 发文字号 | 滕政发〔2026〕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TZDR-2026-0010002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
滕政发〔202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已经19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1日
滕州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处置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分类实施、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牵头组织本辖区内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处置工作,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与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处置相关的下列工作: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及将没收建筑物移交市属国企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属国企移交的已完善手续的违法建筑物进行接收并登记造册、组织评估与公开拍卖,做好市政府批准的没收建筑物移交其他单位的备案工作。依法保障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是否符合补办用地、补交地价款等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联合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对规划手续提出明确意见;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含消防设计)等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五)市属国企负责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接收、管护、处置工作。
第五条 没收的违法建筑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拆除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 不存在质量安全、消防隐患等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
第六条 没收的违法建筑物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归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处置。
第七条 各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没收建筑物的质量、安全、规划等出具处理建议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申请法院非诉执行的依法申请。
没收类型为公园、停车场等其他设施或构筑物,不涉及质量安全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市政府批复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市属国企。
移交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属国企三方共同到现场查验,留存影像资料并填写移交书,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清单。移交书上应当载明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名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基本情况、现状查验情况、移交的具体时间等内容。
移交书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属国企双方签字盖章,一式三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属国企各执一份,一份报市财政局备案。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清单上应当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被处罚对象、处罚具体内容、建筑物所在位置、用地性质、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等信息。
第九条 市属国企接收没收的建筑物后,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处置方案。可以采用公开拍卖、保留自用、临时有偿使用等方式处置。
第十条 在处置过程中,市属国企对具备完善不动产权属登记等手续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完善手续后移交市财政局依法公开拍卖。
第十一条 依法不能补办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市属国企可保留自用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必要时,企业可暂时依法依规交由他人临时有偿使用,临时使用协议应约定如遇征收等原因使用人应无条件交出建筑物。
临时使用人不得扩建、翻建、改变用途、出售和出租,临时使用人不享有征收补偿、搬迁补助等权利。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分、侵占、挪用、损毁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严禁违规处置、暗箱操作。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处置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处置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1日。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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