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481/2025-01599 | 主题分类 | 公路 |
| 成文日期 | 2025-11-16 | 发布日期 | 2025-11-16 |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 发文字号 | 滕政办发〔2025〕1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滕政办发〔2025〕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19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6日
滕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及《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滕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公路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健全市、镇、村三级管养机制,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工作,指导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度和人员来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引导村民、居民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爱路护路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并支持、督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第九条 市、镇(街)分别设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市农村公路事务中心按照职责承担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技术性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村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按照相关要求对县道、乡道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现场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管养机构及专职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和村道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农村公路事务中心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标准;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上报工作,组织年度计划实施。承担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做好全市县级养护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推进工作;组织实施县级公路养护巡查;为镇(街)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农村公路防汛应急和抢修工作;做好“四好农村路”管养公益性岗岗位职责明确、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负责编制本辖区乡道、村道养护计划,按程序申请批复或备案;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养护作业;落实乡道、村道养护资金;负责“四好农村路”管养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做好组织实施、人员选聘、待遇发放、在岗人员劳动保护(包括配备反光马甲等)、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推进上级补助的养护工程项目实施,并负责筹集配套资金;组织乡道、村道灾害性损坏的抢修工作。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街)确定的职责范围,在镇(街)组织、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村道养护管理工作。按照“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村道养护;参与做好“四好农村路”管养公益性岗位的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编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林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决策、集约高效”的方针,按照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方式相结合,定期对路基、路面、桥涵及公路设施实施预防性养护和维修加固;开展季节性公路防洪、防冰、防雪等灾害预防,并制定预防、抢修与治理措施,达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农村公路列养率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7%,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90%。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在县道、乡道上的禁止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农作物、堆放物料以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肥沤肥、倾倒垃圾以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破坏、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其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标准: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十六条 村道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县道、乡道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定范围并实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临时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应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指导督促镇(街)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桥涵定期检查,并将评定结果作为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依据和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可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县道的养护由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农村居民参与,保洁、绿化等相关工作可以由农村居民或者家庭承包,统筹用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域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国家鼓励、引导专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提高养护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公路坍塌或者有坑槽、隆起等影响安全通行情形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修复。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平交路口、桥梁隧道、穿村过镇等路段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交通事故易发的农村公路平交路口、穿村过镇路段等地点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车辆减速装置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组织落实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以路面技术状况为基本依据,优先消除次、差路,重点推进“四级路升三级路”等道路升级。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小型项目可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应当执行《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养护技术标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养护质量。
第三十一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频率根据检查类型、检查对象及其养护检查等级,结合气象条件等确定。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置,记录巡查日志,完善养护生产记录资料及台账,加强档案资料保存与管理。发现道路突发事件、交通中断或各类路政违法行为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的,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抢修保通;无法及时恢复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闭措施,公告绕行路线,并将灾害及突发事件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相关养护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及时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公路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做好定期保养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 养护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开展应急演练。汛期、雨雪天气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对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地质灾害频发和结冰路段管控,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的抢险应急预案,做好抢险机具、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当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养护人员应当减速避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农村公路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公路安全设施。
第三十八条 经常开展“四好农村路”“美丽农村路”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知路、爱路、护路”意识,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章 资金保障及使用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制度。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应由其承担的农村公路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措、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绩效考核”的原则,落实各级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每年每公里不少于“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3000元”的标准,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
(一)日常养护资金
1.市级财政资金
县级公路日常养护(小修)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县级公路日常养护(保洁)资金,按照《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公路日常保养(保洁)实施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9〕12号)执行。市级财政资金应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和桥梁定期检测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镇(街)级养护资金
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市财政负责将省、市两级安排用于乡道、村道的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镇(街道)财政将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乡道、村道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确保日常养护资金足额投入。
镇(街)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受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其他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二)养护工程资金
1.县乡级公路建设工程、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工程、农村公路路面状况改善(大中修)工程,按照《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投资政策的通知>》(滕政办发〔2020〕8号)执行。
2.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实施的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项目完成后日常管护和更换按照行政权属分别负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级公路安防设施维护、管理,各类标志、标牌、标线等日常维护更换、施划,所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镇(街)负责乡、村级公路安防设施维护管理,各类标志、标牌、标线等日常维护更换、施划,所产生的费用由镇(街)财政负责落实。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各镇(街)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镇(街)要定期对辖区内乡、村道养护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养护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病害巡检,确保路面破损及病害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第四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考核各镇(街)农村公路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机制、管理养护能力、资金落实和使用监管、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实施、农村公路安全应急保障情况、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开展、“四好农村路”管养公益岗以及交办事项完成等方面情况,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绩效考核结果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资金分配、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指标挂钩,并作为市政府对镇(街)年度综合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各级管养主体应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配合,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通行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除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等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四)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专用于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排水、养护、绿化、管理和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滕政办发〔2007〕81号)同时废止。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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