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8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10-06 | 发布日期 | 2022-10-06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滕政办字〔2022〕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TZDR-2022-0020001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滕政办字〔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滕州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滕州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专业素质高、示范作用强的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队伍,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在服务社会建设大局、满足基层民生需求、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方面的专业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4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字〔2020〕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滕州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在滕州地区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达一定年限,成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在业界具有较强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滕州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滕州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5名(其中,养老服务领域5名左右),每次选拔的人员管理期限为4年。“枣庄和谐使者”人选从“滕州和谐使者”中择优选拔推荐。
第五条 滕州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滕州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滕州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优抚安置、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滕州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七条 滕州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为滕州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某一社会工作领域发挥着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滕州和谐使者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镇(街道)、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本镇(街道)、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评选年第二季度,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镇(街道)、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镇(街道)、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1)滕州和谐使者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各镇(街道)、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选拔范围和条件,对各镇(街道)、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滕州市内各类人才工程。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第三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滕州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滕州民政网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各镇(街道)、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制度。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 滕州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被选拔为“齐鲁和谐使者”、“枣庄和谐使者”的,享受省政府、枣庄市政府津贴,不再享受滕州市政府津贴。
第十一条 滕州和谐使者名单纳入滕州市高层次人才库,定期组织部分滕州和谐使者参加市情考察、咨询、健康查体、休假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市民政局在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滕州和谐使者轮训一遍。
第十二条 滕州和谐使者所在单位已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应对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对滕州和谐使者领办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孵化滕州和谐使者创办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滕州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滕州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为全市社会工作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四)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根据全市社会工作安排参加咨询督导活动;
(五)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滕州和谐使者考核机制,每年年底,会同各镇(街道)、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滕州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意见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年度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管理期满后,由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滕州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考核。期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及和谐使者本人同意,且符合滕州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滕州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滕州和谐使者资格,不得参加新一批滕州和谐使者选拔申报。
第十六条 管理期内,滕州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考核总数的15%。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社会工作领域荣誉称号或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等国家级人才称号;
(二)获得全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三等奖以上等次,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三)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
第十七条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滕州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滕州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者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滕州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滕州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滕州和谐使者的,经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滕州和谐使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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