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7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发布日期 | 2024-12-25 |
发文机关 | 滕州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滕政发〔2024〕1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TZDR-2024-0010004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滕政发〔2024〕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水移领字〔2008〕1号)和《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和加快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按照《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经批准纳入我市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核定登记之日起,纳入本办法。
第三条 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走群众路线,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由滕州市城乡水务局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五条 人口变化管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总人数由省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则上“只减不增”,对于已核定登记的移民户,核定登记以后因出生、婚入、返迁等原因新增加的人口,不予进行登记扶持。
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扶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1.移民死亡的;
2.户口迁出移民村,迁至非移民村或我市以外的(不包括大中专、技校招生以及应征入伍的移民);
3.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定合同的;
4.现役军人(武警)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并且已经被安置的;
5.大中专、技校学生毕业后,户口未迁回原移民村的;
6.其他不应再享受扶持政策的。
第六条 核定时间和程序。在移民扶持期内,全市每年进行一次人口核查,核查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24时;核查工作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进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1.移民村(居)是移民人口核减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每年的1月25日前,将上年度因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造册登记,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并在移民村(居)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若有异议,由移民村(居)重新复核,直至无异议后,由移民村(居)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后,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移民人口核减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将辖区内所有移民村(居)上一年度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并审核,并与镇(街道)财政、民政和公安等部门比对核实后,经镇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汇总,于2月10日前报市城乡水务局审定并核减,市城乡水务局向上一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3.市城乡水务局要与财政、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建立联动核查工作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全面比对;并根据人口核查结果,随时更新人口信息,确保数据库的真实、准确,与直补资金发放系统一致。
第七条 对已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人口,自下一年度第一季度起予以核减,停止发放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实行专户储存, 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依据移民项目规划,统筹用于移民村(居)项目扶持。
第八条 市城乡水务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无瞒报、无漏报、无错报,严禁弄虚作假。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知情不报、弄虚作假、应减未减、套取骗取移民直补资金等情形进行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应核减未核减、直补资金超发的,经核实确认后,在按规定停止发放移民直补资金的同时,由移民人口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缴多领取的直补资金,拒不交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文件文字版:
滕政发〔2024〕16号+关于印发《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滕政发〔2024〕16号+关于印发《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