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5-00621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5年03月2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3月24日
  • 标  题:【文字解读】《滕州市贯彻落实<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效力状态:有效

【文字解读】《滕州市贯彻落实<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滕州市犬只数量快速增长,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扰民、伤人、污染环境等问题日益凸显,群众对规范养犬秩序的呼声愈发强烈。同时,我市在养犬管理领域尚存在部门职责交叉、执法监管薄弱、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与平安、法治、文明城市建设要求存在差距。为系统破解犬只管理难题,我市深入贯彻《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精神要求,着眼“规范管理”与“民生服务”双轮驱动,通过制定本《实施方案》,力争实现“三个转变”:一是推动单一执法向多元共治转变。建立公安牵头、多部门协同、镇街属地化落实的立体化治理体系。二是实现事后处置向源头防控转变。创新“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犬只经营场所专项清理等多项源头管控措施。三是促进粗放管理向精细治理转变。配套出台养犬管理区域划分的通告,构建涵盖登记免疫、行为规范、收容处置的全周期管理制度。此举旨在通过法治化路径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居环境品质,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市提供文明有序的城市治理样板。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主导、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从强化源头管控、规范养犬行为、严格执法监督等方面细化了具体措施要求,并设定了动员部署、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实施步骤。同时,本《实施方案》还包含《全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职责》《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两个附件,划定了滕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三、划定养犬管理区法律依据

《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养犬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根据辖区管理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烈性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本《办法》授权,结合滕州实际,滕州市政府划定了滕州市行政区域内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并以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犬只登记范围

在滕州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为犬只进行登记。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扶助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殊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犬只登记收费标准

实行免费登记,不收取管理费用。

六、犬只登记流程

(一)个人养犬登记

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由枣庄市农业农村局授权犬只免疫点开具)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养犬登记定点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和标识牌。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住(居)所相关材料;

3.犬只免疫证明。

(二)单位养犬登记

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由枣庄市农业农村局授权犬只免疫点开具)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养犬登记定点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和标识牌。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件;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饲养场所的相关材料;

5.犬只免疫证明。

养犬登记证和标识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七、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品种名录(60种)

根据枣庄市公安局、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关于公布枣庄市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的通告》,以下60种烈性犬禁止在滕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

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比利时牧羊犬、比特犬、边境梗、波音达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髯犬、德国牧羊犬、法国狼犬、捷克福斯克犬、凯利蓝梗、可蒙犬、马士提夫犬、美国斯塔福梗、拿波里獒犬、圣伯纳犬、斯皮诺犬、苏俄牧羊犬、威玛犬、爱尔兰猎狼犬、比利猎犬、比利牛斯獒犬、伯恩山犬、藏獒犬、大白熊犬、大丹犬、斗牛獒犬、多伯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法国波尔多犬、兰西尔犬、灵提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马雷马犬、纽芬兰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沙克犬、西班牙加纳利犬、雪达猎犬、寻血猎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意大利卡斯罗犬、布雷猎犬、罗威纳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非拉犬、中亚牧羊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安纳托斯亚牧羊犬、日本秋田犬、狼青、牛头梗、美国恶霸犬、俄罗斯黑梗、马犬

该《通告》实施前已经在滕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烈性犬,犬主应在2025年10月1日前自行处理。

八、执法依据和主体

根据《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市公安局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依法捕杀狂犬,依法查处涉犬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分别负责依法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卫生行为、犬只免疫和检疫管理、犬只经营活动监督管理、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狂犬病疫情监测预警等工作。违反《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滕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咨询电话:0632-507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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