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810032/2024-01417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4月2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4月26日
  • 标  题: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市级主管

单位

证明事项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开具
单位

备注

1

市场监管局

身份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373 号,2009年 1 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 年 12 月通过)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4.【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 年 1 月 16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3.4.1.1 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公安部门


2

市场监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373 号,2009 年 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 年 12 月通过)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4.【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 年 1 月 16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3.4.1.1 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行政审批部门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3

市场监管局

机动车行驶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373 号,2009 年 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 年 12 月通过)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4.【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 年 1 月 16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3.4.1.1 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公安部门


4

市场监管局

机动车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373 号,2009 年 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 年 12 月通过)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4.【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 年 1 月 16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3.4.1.1 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公安部门


5

市场监管局

身份证明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和作业人员资格认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 月通过)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373 号,2009 年1月修改)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文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6

市场监管局

学历证明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和作业人员资格认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 月通过)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373 号,2009 年1月修改)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文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学历证明(复印件 1 份)。”

教育部门


7

市场监管局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年 1 月 19 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 年 2 月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 2022 年 3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八条:“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 年 9 月 15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24号发布)第六条:“建立专业计量站,应当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由申请授权任务的主管部门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经审核同意建站的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3.【文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4.1.2 被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具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任命书。如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有独立的建制,其负责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同级政府

计量行政

部门


8

市场监管局

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公安部门


9

市场监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文件】《山东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科研、教学单位购买科研、教学所需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证明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到毒性药品批发企业购买。”

行政审批部门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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