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222
- 主题分类:抽检计划
-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5月2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5月24日
- 标 题:2021年滕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实施方案
- 效力状态:有效
2021年滕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现状,制定滕州市2021年度食品(含保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实施方案。
一、抽检原则
突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重点抽取风险程度高、合格率较低、消费量较大、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食品,同时强化对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检测;坚持检管结合,将日常监管与抽样检测结合起来,及时将抽检监测发现的问题转化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能和治理水平,切实发挥抽检监测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抽检品种及批次
以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8大类食品为重点。
全年计划抽检4300个批次。
三、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为主,食品品质项目为辅,重点检测污染物、有毒有害成分、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理化指标等,同时必须满足省抽检测项目60%以上。
四、抽检对象
抽检应覆盖食品生产企业、流通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适度加大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抽检力度。
生产环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尤其要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区域特色明显的企业的抽检。
流通环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本地特色食品经营店等。
餐饮环节: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企事业单位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高速路服务区、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小餐饮店等。
五、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
抽样覆盖本行政区域内镇、街和村居,加大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中小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力度。
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加大食品总代理商、专卖店、企业的抽检频次。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高速路服务区、“年夜饭”接待单位、重大活动保障单位和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生产环节要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区域特色明显的食品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抽检,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按照企业获证单元确定抽样批次,原则上每自然年度内生产企业的每个获证单元应抽取1批次样品。
食用农产品抽样主要集中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
七、检验
1.样品检验。承检机构应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版)》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开展检验工作。检验过程必须做好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的客观、准确。规范录入检测数据和判定结果。原则上应于接收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2.数据报送。所有食用农产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抽样、检验数据、核查处置等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国抽系统)。承检机构完成检验后将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分析报告于检验完成5日内报送下达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
八、核查处置
负责核查处置部门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
营者的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处置情况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外企业的直接寄送到标称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九、工作要求
抽检科室、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和省局有关文件等要求,统筹安排,计划部署,切实做好抽样检验工作,检验结果应及时报送和公示。通过抽检全面分析和掌握我市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有效防控苗头性食品安全风险,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安全健康食品的需要,巩固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