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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23〕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
发布时间:2023.11.01
关于转发《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pdf...
发布时间:2023.06.02
〔2021〕12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发布时间:2021.10.18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9.25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市直参加工伤保险的伤......
发布时间:2019.09.06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职工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降低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26
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增加。这是我市连续13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的具体标准为: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95......
发布时间: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