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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待遇

时间:2017-09-29 来源:

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增加。这是我市连续13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的具体标准为: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这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相关待遇人员。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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