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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
发布时间:2025.09.01
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二、本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三、不在未取得或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形下开展诊疗活动。四、不伪造、变造、涂改、买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将科室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诊疗活动。五、不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急诊急救除外)。六、不使用......
发布时间:2025.06.01
条件。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
发布时间:2025.05.30
检测、维修和运行维护,及时更换老化、损坏、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
发布时间:2025.05.30
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六) 严禁超出规定范围开具发票,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七) 开具的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作废的发票必须逐联加盖“作废”字......
发布时间:2025.05.30
务。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发布时间:2025.05.30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六......
发布时间:2025.05.28
师不得迟到、早退,中途不得随意离开岗位,特殊情况需经分包干部同意。阅卷时间内不做其它无关事情。(5)阅卷过程中,坚持保密原则,不得随意私自涂改、拆封试卷。发现试卷装订有误等问题及时报阅卷负责人处理。(6)对弄虚作假、作弊者,按教学事故进行责任追究。4.讲评要求(1)考练后由备课组长拟定......
发布时间:2025.05.13
师不得迟到、早退,中途不得随意离开岗位,特殊情况需经分包干部同意。阅卷时间内不做其它无关事情。(5)阅卷过程中,坚持保密原则,不得随意私自涂改、拆封试卷。发现试卷装订有误等问题及时报阅卷负责人处理。(6)对弄虚作假、作弊者,按教学事故进行责任追究。4.讲评要求(1)考练后由备课组长拟定......
发布时间: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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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