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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 俞伯栋 王奥博 联系电话: 0632......
发布时间:2025.12.16
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上述各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本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电话:0632-5570600联系地址:滕州市北辛西路1501号滕州市市场监......
发布时间:2025.12.11
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上述各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本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电话:0632-5570600联系地址:滕州市北辛西路1501号滕州市市场监......
发布时间:2023.10.13
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四节听证程序第五十六条 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拟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发布时间: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