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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批,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责令候查措施。第一百零四条 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责令候查人员宣布《责令候查决定书》,出示《被责令候查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由被责令候查人员签名、捺指印,要求其遵守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5.06.03
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上述各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本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电话:0632-5570600联系地址:滕州市北辛西路1501号滕州市市场监......
发布时间:2023.10.13
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第九十七条 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第九十八条 ......
发布时间:2022.01.14
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第九十七条 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第九十八条 ......
发布时间:2021.09.23
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二是对采取监察措施过程中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明确要求,进行谈话、讯问、询问,应当依法出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理安排时间、控制时长,保证被调查人等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为被调......
发布时间:2021.09.23
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四节听证程序第五十六条 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拟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发布时间:2021.09.23
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第九十七条 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第九十......
发布时间: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