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住建发〔2017〕21号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滕 州 市 气 象 局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住建部门监管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交接前市气象局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项目,气象局仍按原来工作程序和要求继续组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交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
三、图审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专项审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发放图审合格证书。
四、防雷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对相关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防雷工程完成后,作为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防雷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正常工程监督抽查过程中,应把防雷工程质量纳入监管内容,对防雷工程实体质量、技术资料和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应委托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完整、真实、有效。
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取得相应级别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和参建各方签字盖章的防雷工程子分部验收记录表。
八、市气象局继续履行防雷装置专业检测资质机构的行业监管责任,依法规范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防雷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滕州市气象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