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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欠缴医疗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09-18 来源: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欠缴医疗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送达公告

滕医险核通〔2026〕47 号

单位名称:滕州机床厂(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滕州市经济开发区566号大地机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6229664C

滕州机床厂(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本中心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欠缴医疗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滕医险核通〔2026〕47 号)。

经查,你单位职工王某某(女),2001 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未申报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该职工现已投诉要求补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职工王某某(女)2001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滞纳金随滞纳天数持续计算,实际应缴数额以办理补缴手续当日医保系统核算结果为准。

如对以上内容存有异议,请在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逾期不整改,将报请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9月18日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欠缴医疗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送达公告

滕医险核通〔2026〕55 号

单位名称:滕州机床厂(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滕州市经济开发区566号大地机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6229664C

滕州机床厂(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本中心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欠缴医疗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滕医险核通〔2026〕55号)。

经查,你单位职工黄某某(女),200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未申报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该职工现已投诉要求补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职工黄某某(女)2001 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滞纳金随滞纳天数持续计算,实际应缴数额以办理补缴手续当日医保系统核算结果为准。

如对以上内容存有异议,请在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逾期不整改,将报请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9月18日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欠缴医疗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送达公告

滕医险核通〔2026〕56 号

单位名称:滕州机床厂(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滕州市经济开发区566号大地机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6229664C

滕州机床厂(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本中心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欠缴医疗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滕医险核通〔2026〕56 号)。

经查,你单位职工柳某(女),2001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申报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该职工现已投诉要求补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职工柳某(女)2001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滞纳金随滞纳天数持续计算,实际应缴数额以办理补缴手续当日医保系统核算结果为准。

如对以上内容存有异议,请在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逾期不整改,将报请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9月18日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欠缴医疗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送达公告

滕医险核通〔2026〕57 号

单位名称:滕州机床厂(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滕州市经济开发区566号大地机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6229664C

滕州机床厂(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本中心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欠缴医疗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滕医险核通〔2026〕57号)。

经查,你单位职工王某某(女),2001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未申报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该职工现已投诉要求补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职工王某某(女)2001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滞纳金随滞纳天数持续计算,实际应缴数额以办理补缴手续当日医保系统核算结果为准。

如对以上内容存有异议,请在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逾期不整改,将报请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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