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关于印发《枣庄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枣医保发〔2025〕20号)相关要求,终止山东永星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永星口腔门诊部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终止情况表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7月24日
附件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解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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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国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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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东永星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永星口腔门诊部 |
滕州市塔寺路与学院路交汇处南20米路西 |
H370481016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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