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印发《枣庄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解除滕州市大坞镇凫山新村卫生室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
特此公告。
附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解除情况表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5月21日
附件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解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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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国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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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滕州市大坞镇凫山新村卫生室 |
大坞镇驻地 |
H37048100512 |

鲁公网安备 37048102000005号